本报北京5月16日电张东华、记者董强报道:记者今天从总参谋部获悉,自2009年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将获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金额最高可达6000元。
这一规定见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总参动员部有关领导介绍说,随着我军武器装备更新和对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求,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
按照《暂行办法》,享受这一政策优惠的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应届毕业生包括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根据《暂行办法》,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暂行办法》还明确,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