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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长:死刑二审征求意见并非民意审判

  死刑二审“征求意见”并非“民意审判”

  对话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

  本报记者 邓红阳

  对话动机:有着“人口大省”、“案件大省”之称的河南省近期在死刑案件二审中接连推出“陪审团”、“量刑答辩”的尝试,引起各方热议。

这些改革措施的倡导者和推行者,是2008年1月就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张立勇。

  近日,记者如约来到张立勇的办公室时,他正在阅读《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上面密密麻麻地做满了标记。话题就从纲要中的“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开始了。

  老百姓对生死问题最慎重

  记者:《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新一轮改革全面启动。我们注意到,此前,河南省高院在死刑二审中,就开始尝试邀请案发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这是不是对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一种“本土化”探索?

  张立勇:我曾研究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之相关的制度当中特别提到,重大案件包括有一些可能牵涉死刑等等这样重要的案件,要有人民陪审员来介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是以法官的身份出现在庭审现场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不能参与二审案件审理的。因此,在死刑二审这样事关被告人生命的大事面前,通过当地各界人士的意见,了解当地的社情民意,对合议庭依法办案是个有益的补充,体现了对死刑判决的慎重。

  我们发现,老百姓对生死问题是非常慎重的。他们会有理有据地亮明自己的观点,不会随意向合议庭发表意见。旁听案件审理的一个群众代表向合议庭发表意见时曾这样说:“我不懂法律的具体规定,但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拍着胸脯说的良心话。采不采纳,是法院的事,但说不说是我的事。我感谢法院给了我这样一个说话的机会。说实话,让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是活还是死发表意见时,谁会随便乱说呢?”

  记者:有人称河南高院的这种尝试为“陪审团”模式,有人认为是“评审团”模式。您同意哪种说法?

  张立勇:我认为,这些说法并不重要。不管采取哪种审判方式,实行哪些具体措施,最根本的是要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高度重视人权保障的今天,征求群众的意见,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判决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通过群众的参与,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起到警示作用。

  英美等国沿用多年的“陪审团”,其成员全部由选自普通人的外行组成,不受专业法官影响。这种制度在听取群众意见方面有优势,在防止司法腐败上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未必适合中国国情。而我们的做法是监督性的,邀请群众代表旁听审判并发表意见,其本质是公开审判的形式,但由于要发表意见给合议庭参考,所以又不同于普通的旁听者,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为了增强死刑量刑的民主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并非脱离法律实行“民意审判”

  记者:有一种声音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属于法官独立审判的范畴,而群众代表发表意见会干扰法院的独立办案。作为高院院长,您是如何看待这种说法的?

  张立勇:法院是一个司法机关,它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遵守实体法律,办事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群众意见并不与司法公正相冲突,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所以,审判活动要维护社会正义,就不能完全将民意排除在外,而应将民意当作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监督。

  刑法分则在规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案件中,往往也明确“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或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作为处以死刑的条件,如何认定“恶劣、严重、极坏”等字眼儿的内涵,往往由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业务阅历等综合素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适用法律,很可能会异化为法官的“个人看法”。将群众意见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之一,并非脱离法律实行“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消除法官“关门判案”的弊端,更加谨慎地把握死刑的审判标准,做到疑罪从无,宽严相济。

  记者:那么,您认为法官应该如何把握好民意与理性的关系?

  张立勇:在这方面,法官必须审慎地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不能仅仅以民愤过大作为死刑判决的前提,要懂得认清不理性的民愤、基于误导的民愤和理性的民愤;二是在民意严重偏离被告人犯罪事实等相关问题时,司法机关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努力调查真相,排除疑点,竭力避免错杀。

  有这样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法院二审发现,此案没有找到被害人的尸体,于是依法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来,侦查机关历尽周折找到了被害人的尸体,固定了关键证据,从而确保了判决的公正。

  我们曾经对死刑判决的社会反响做过专门调研,被调查对象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人员。比如,对涉黑等案件的判决,99%的被调查者希望对被告人判处死刑,1%的被调查者不表态;对邻里纠纷等引发命案的判决,61.6%的被调查者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希望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希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建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把这些意见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之一,既有利于公正判决,也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我并不否认,司法审判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需要相对独立的严肃行为,法官进行审判活动时,确实需要保持一种相对独立、理性的状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际上,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看法,确实带有一定的主观情绪性。如果过多地在司法审判中考量各种社会公众意见,可能会对法律的稳定性、统一性和司法权威性造成一定的侵害。但公正司法不能仅强调理性与独立,而忽视民意背后社会心理的诉求价值。

  只要不突破法律的底线,在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能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是更好吗?

  寻找民意和法律的最佳结合点

  记者:刚才,您几次提到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判决应该如何在民意和法律之间寻找到最佳的结合点?

  张立勇:没有法律效果就不可能有社会效果。我认为,判决的社会效果应该是指公众的接受程度,也可以认为是民意的一种表现。社会效果应当建立在法律效果之上,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和基础。不严格依法判决就不可能有法律效果,没有法律效果也就不可能有社会效果。

  适用死刑的必要性、正当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死刑适用后的社会效果。不顾社会治安的状况,不考虑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就会背离刑罚的目的,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要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单纯追求社会效果而适用死刑,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不可能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反之,离开社会效果片面强调法律效果而对那些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判处死刑,或者不该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不仅社会效果不好而且也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死刑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旁听,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所以,不管是从主动接受监督方面来看,还是从确保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都值得尝试和总结。

  “量刑答辩”让争议“看得见”

  记者:我们注意到,除了在死刑二审中尝试“陪审团”制度外,您还倡导在死刑二审程序中引入“量刑答辩”,让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对一审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和看法,并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具体量刑建议或请求。一些业内专家对此予以肯定,但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对此,您如何评价?

  张立勇: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死刑二审中显得尤为重要,毕竟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这些尝试,是为了充分听取对死刑被告人的量刑意见,进一步提高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质量,以促进裁判更加公开、公正。

  “量刑答辩”的实质是以程序透明保证司法公正。一直以来,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由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对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见。由于这种量刑程序不公开,缺乏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参与,由法官全封闭判决,量刑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容易导致量刑不公。这种做法隐含的前提是法官“必定公正”。

  结果的公正只有依靠程序的公正,其中很重要的就是整个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量刑答辩”之所以值得提倡,是因为让量刑争议“看得见”,避免了“暗箱操作”,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量刑结果更加公正、公平、透明,是一种保障“司法阳光”的方式。

  记者:您认为“量刑答辩”有必要推行的最大理由是什么?

  张立勇:死刑被告人也拥有法定权利,其合法利益也应得到尊重,这就是“量刑答辩”有必要推行的最大理由。

  记者:有人认为,“量刑答辩”让死刑被告人与公诉人“平起平坐”了。您认可这种观点吗?

  张立勇:在法律事实与法理面前,被告人与公诉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既然公诉人有起诉权与量刑建议权,相应的,就应给予被告人对等的辩护权与“量刑答辩”权,他们可以“自由辩论”。否则权利朝一边倾斜,就可能导致法律天平的歪斜。只有保障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

  其实,“量刑答辩”就是一种量刑建议的新形式,只不过以往的量刑建议往往由检察机关提出,而我们现在允许被告人直接参与。就其本质而言,“量刑答辩”只是一种建议,为法官最终的裁判提供参考,对法官作出量刑裁判没有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答辩”不是法官量刑的基础,并不妨碍法官运用自己的能力、知识和经验正确适用刑罚。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官采纳与否,这是法官的权力和原则问题;而给不给被告人一个表达量刑建议的机会,则是被告人的权利问题。给其权利让其表达,恰恰彰显了司法的包容与大度。

  “这些尝试没有越过法律底线”

  记者:您就任河南高院院长以来,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民事审判中力推调解,在刑事审判中尝试“陪审团”、“量刑答辩”,均引发了法学专家和群众的热议。您有没有压力?

  张立勇:我认为,这些尝试都没有越过法律底线。实际上,每个人都有压力,但我的压力不是来自社会上的议论,而是如何做好一名法院院长。

  在担任法院院长之前,我是做党政工作的,但我亲身体验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所以,我非常注重对法律的学习,也经常对一些颇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殷切期望。我不盲目崇拜西方司法制度和审判模式,但并不排斥其中某些可借鉴的做法,关键是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真正把法院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放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上来,既要依法公正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又要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此,我是充满信心的。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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