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9日电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日前,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在会上指出,实施首席风险官制度是适应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和监管形势不断变化的需要,是加强期货公司合规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
各首席风险官要明责、尽责、履责,更好地发挥在期货公司合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监管部门将研究出台相关监管工作指引,支持首席风险官依法履职,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内在治理的约束机制,不断提升期货公司合规运作水平,推进建设行业诚信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姜洋指出,近年来,在国家关于“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战略思想的指导下,期货市场呈现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市场规模稳步扩大,产品创新有序推进,经济功能逐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对期货公司的依法规范运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实施首席风险官制度正是贯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建立健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预警监管制度、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期货公司开户实名制等基础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合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建立首席风险官制度,有利于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行业诚信文化。
姜洋说,《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首席风险官制度在期货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期货公司在促进发挥首席风险官作用上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涌现出了一些好的做法。但任何一项制度创新从实施到逐步完善都是一个长期、复杂和艰巨的过程,首席风险官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障碍。他指出,各首席风险官要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在工作中做到“明责在先、履责为重、尽责为上”,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实际行动去赢得公司的理解和支持。他说,“明责”即要解决好认识问题,尤其是要正确理解期货公司作为金融特许机构在市场准入、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准确把握期货公司的功能定位,促进公司围绕主业发展,监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履责”即要解决好执行问题,要严格按照《试行规定》的各项行为规范及职责要求,确保各项合规制度落到实处;“尽责”即要解决好态度问题,尽心尽力做好各项合规管理工作,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职业素质。
姜洋表示,为方便首席风险官履职,今后,监管部门将从制度和配套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一方面在制度上,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关监管工作指引,对《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落实;
另一方面,为首席风险官提供各种监管支持,为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同时,将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首席风险官的交流,积极探索发挥首席风险官作用的有效途径;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将加强对首席风险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全面提升首席风险官综合素质。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