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5月19日专电(记者王研)55岁的林国祥被列车乘务员捆绑后放在曲靖街头一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9日上午,昆明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开庭庭前询问时,昆明铁路局、林国祥都表示要上诉。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认定,林国祥与妻子于2008年6月29日乘K471次列车至曲靖,7月1日8时15分临时停车时,林国祥对列车员进行谩骂,并用厕所的刷子将列车员衣物弄脏。
因林国祥行为及精神状态异常,乘警及列车服务工作人员用胶带将原告的手、脚与身体捆绑后,于11时35分到曲靖车站后将林国祥抬下车,放至火车站广场外的人行道上。林国祥后自行解开捆绑胶带,与妻子一起离开。7月7日,林国祥家人向昆明铁路局投诉,昆明铁路局路风监察办公室对情况核实后向其致歉。
今年2月23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国祥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因为其在列车上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被告主观上无过错、不违法,也未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但被告作为客运服务承运人,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的旅客,其工作人员工作不到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给两原告及亲属造成了一定影响。判昆明铁路局向原告书面进行赔礼道歉,诉讼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此后,原告方林国祥不服判决结果,认为自己光天化日之下被捆绑放在露天,引来路人观看,要求改判被告侵害了名誉权。5月19日昆明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庭前询问时,昆明铁路局也表示要上诉。他们认为,既然一审认定“不构成侵害责任”,依法也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请求撤销要求书面道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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