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9日电 日前,国内专业的企业管理软件解决方案及服务提供商——用易软件集团旗下子品牌“易用软件”被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用软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由易用软通向“易用软件”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3万元。
“此次案件的终审裁决再次表明,国内软件企业不仅应当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建立在软件产品技术的开发上面,更要注重自身品牌的建设及保护上,而不应只是一味想借助侵犯或冒牌已有同行业者中的知名品牌获得利益。”“易用软件”方面的代理律师、在代理国内IT业代理诉讼极具盛名的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表示:“本案是当前软件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判例。因为涉及到一审败诉方即使在企业名称核准改过后已带有被其侵占知识产权的‘易用’名词,但是上诉后仍然败诉。”
据悉,此案源于易用软通在其网站及其产品、媒体传播报道时以“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作为标注,此举严重侵犯了用易软件集团旗下“易用软件”的知识产权,遂导致了本次双方的一场官司纠纷。此案在去年12月1日一审判决后,易用软通甚至将公司的名称从原来的“北京易必信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便为自己在二审上诉时因新公司名称带有“易用”这一核心字眼而更为有利,但即使是其变更手续得到海淀工商局的批准并作为二审证据出具,其主张的“自身有了‘易用’名称字眼即可以使用‘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上诉请求亦被终审驳回。
对此,长达13页的终审判裁决书的显示原因如下:尽管“易用”一词本身具有简单、便捷、易于使用之意,但是该词其含义本身与应用管理软件并无直接或必然的联系,故而在无证据表明“易用”、“易用软件”为相关领域所通用前提下,除对此拥有知识产权的用易软件集团外,因为有着相同的客户群构成的同业竞争关系所限,其他任何软件公司如果不是对“易用”一词作为一般性词语使用,而是对该词语当作公司名称意义上及产品名使用时,就是对用易软件集团的“易用”子品牌构成了侵权。
而此次判决亦表明:“易用”及“易用软件”并非软件行业的通用词,其作为企业名称及产品名出现只能为用易软件集团所有。其他任何公司如在其“公司新闻”、“行业资讯”、“公司介绍”等对外称谓时使用“易用”或“易用软件”均为对“易用软件”知识产权的侵占。
据了解,用易软件集团专注于软件与服务外包,致力为全球用户提供低风险、多领域、高效率、高技能的项目实施团队和解决方案的IT外包提供商。集团旗下同时拥有“用易”“易用”双子品牌,其中“用易”用于软件外包及大中型管理软件产品及服务品牌;“易用”用于面向中小企业管理软件产品、服务以及解决方案品牌。目前,这两个品牌被同业者非法侵权的现象都有存在,其中尤以“易用”及“易用软件”被侵权严重。
“一直以来,用易软件集团作为国内专业的软件厂商,旗下的‘易用软件’通过自主研发、开拓创新,以简单、实用、易用,贴近中小企业管理现状已在国内市场拥有良好的口碑。同时,‘易用软件’也成为了其他软件公司争相侵权的对象。”业内一位接近用易软件集团的资深人士表示,“这几年来,虽然用易软件集团极其重视对‘易用’及易用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还是有诸如神州数码集团这样国内知名的软件企业也曾涉嫌侵犯‘易用软件’知识产权。这令我们不能不为国内软件行业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重现状而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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