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是目前金融危机发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强国家之间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已非常必要。我国政府尤其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坚持金融监管的主权原则。
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既要切实履行入世的承诺,也要以金融机构的母国对该金融机构有无足够的监控手段、能否获取其经营信息、能否对该金融机构实施检查等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双边、多边条约等方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监管协调机制,在制度设立上既要包括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活动中的监管,也要涵盖我国金融机构在外国从事金融活动的监管。
二是建立金融风险全面评析制度。从风险类型看应当包括:加强对具有普遍性或全局性风险隐患的经济、社会因素的分析;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分析,分析信贷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及时揭示信贷投放的行业风险;分析金融衍生产品给市场、投资人以及金融机构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加强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分析,为风险预警提供数据支持。
三是建立金融危机抵抗协调机制。国际社会建立防范金融危机与坚持国际贸易自由化协调一致的统一机制实属必要。
四是加强金融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