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在杭萧钢构一案代理律师薛洪增处获悉,昨日杭萧钢构公司因虚假陈述遭到120余名股民起诉的案子已经圆满的画上了句号。
2009年5月19日上午九点,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包括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在内的五名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和公司代表在杭州中院七楼会议室就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进行了磋商浅谈。
双方律师对该案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基本意见一致,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7年5月16日。在对杭萧钢构公司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中,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之前购买杭萧钢构股票,直至2007年4月30日(含)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原告,均可以获得赔偿,同时达成如下调解意向,由杭州中院根据如下调解意向制作调解书:
赔偿方式全部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支付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之前,赔偿金额为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详见调解书),支付方式为由被告将赔偿金直接支付到杭州中院,再由各原告代理律师领取后分发给各原告。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据统计,在杭州中院受理的127名原告中,双方律师对其中的118名原告应该获得赔偿、6名原告不应当获得赔偿均没有异议。对我所代理的另外三名原告,双方律师对原告应否获得赔偿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存在着异议。法院决定第二天上午,对这三个原告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同时双方律师签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118起案件的调解书。
杭萧钢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的诉讼时间于2009年5月13日届满。截止到诉讼时效届满前,已经提起诉讼的杭萧钢构原告共127人,诉讼金额五百余万元。该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尚未提起诉讼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因超过诉讼时效将不能获得赔偿,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将就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本报记者吴敏)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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