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株洲高架桥垮塌事件遇难者家属反映,听从政府安排在20日0时前进行火化遗体的遇难者家属,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至少有5个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政府签定了相关协议。有遇难者亲属告诉记者,当地政府强硬要求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0时前完成火化,否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
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惊讶的消息。就在5月18日,株洲市市长王群向国家安监总局做情况汇报时说,每个遇难者将获得20万元赔偿款,资金由政府先行垫付,将于19日发送到家属手中;计划不如变化快,20万元赔偿款仅过一天就变成了40万,不过却增加了附加条件: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0时前完成火化,否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就是这一条简单粗暴的附加条件,使一项原本人性化的政府行为变成了政府乱作为。
平心而论,株洲高架桥垮塌事件发生之后,各级政府部门对这起事故的处理还算迅速、补偿还算及时,也基本做到了“公开信息,绝不掩饰”。值得注意的是,“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0时前完成火化”这一说法来源于部分遇难者家属的反映,并未得到官方确认,因此,我们无法就此得出结论,这是株洲市政府的决策,而不是个别职能部门或少数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
因为我们很难相信株洲市政府会出台这样的赔偿政策。一方面是温情脉脉的先行赔偿,还将20万的额度增加到40万;另一方面却要求“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0时前完成火化”。正如诸多网友所言,这分明是“胡萝卜加大棒”的赔偿政策:看似温情脉脉,其背后却暗藏威胁毫无商量的余地。如果当地政府真有声称“否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我们不知道当地政府会采取何等的强制措施?会是强行火花遇难者尸体吗?如果真是这样,不仅令遇难者家属感觉雪上加霜,也会让广大公众倍感凄凉。
什么时间火化遗体本应遵从遇难者家属的意愿。更何况,我们并未见到遇难者家属以遗体向政府部门请愿这类事件发生。垮桥事故才过去三天,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可谓遇难者尸骨未寒。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急吼吼地强迫遇难者家属火化遗体,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在我看来,有关部门之所以出此“下策”,恐怕是想在支付赔偿款的同时,通过强硬要求来赢得“主动”吧——免得将来夜长梦多,遇难者家属将来迟迟不愿火化遗体。殊不知,这一个随意的“限时火化”,便使一个本该获得掌声的政府行为,异化为了野蛮粗暴的权力滥用。
红旗路高架桥之所以会垮塌,也正是源自权力的莽撞粗暴。有消息称,拆桥的工程承包给了一个建筑企业,政府不出钱,由沿线地段地价的升值来置换;政府此前还与该企业有约定,如果不出事故,便给一百多万元奖金;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使拆桥体的钢筋能回收,便对部分桥墩采用了人工拆除的办法拆除。如果媒体报道属实,株洲跨桥事故是一起“人祸”也就确定无疑。如果政府决策更加合理一些,监管更加到位一些,拆桥时安全意识更强一些,这起惨绝人寰的人间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差之毫厘,往往会谬以千里。不得不说,行政执法是一个精细活,任何一个细微的权力莽撞都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带来无法挽回的灾难。红旗路高架桥之所以垮塌源自权力的莽撞粗暴,在之后的事故赔偿中,我们仍看到莽撞的权力还在伤人,这怎不让人更感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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