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超生按户籍地征收抚养费规定“流产”,仍按2002年相关管理办法操作
超生社会抚养费最多差10倍
廖怀凌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廖怀凌报道:国务院昨天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公开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超生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上述规定在最终公布的条例中被删除。目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仍应执行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操作,该办法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地确定征收标准,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政府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若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者按当地标准征收。
“这几年广东对流动人口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直存在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所以在下星期一广东省人大将讨论的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我们提出了请求公安、民政、劳动、税务等多部门联动,协助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的讨论内容,但没有涉及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卢璐透露,按国务院此前的管理办法,广东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困难:一是取证难,计生部门追踪到当事人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时,必须得到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才能对该当事人的年收入进行取证,有的人已经转移财产,或者是计划外生育行为发生在前几年,追溯困难;二是到底执行哪个地区的收费标准:如果按发现地征收,有的省份年收入与广东差10倍,即使同在广东省,深圳、广州和粤东、粤西差距最大也达到7、8倍,当事人确实给不起钱;如果按户籍所在地的收入标准征收,当事人又担心交了不算,回到户籍地入户、读书时不被当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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