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5月21日电(记者刘丹)两名中石化员工纠集同事、油船船主、加油站老板等人,里应外合窃得存放在公司的58吨航空煤油。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以职务侵占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8名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决定,中石化员工陈清、王厚庆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2008年8月,中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炼油事业部2#联合罐区负责人陈清和同一灌区贮罐工王厚庆商议,欲利用陈清主管罐区油罐及设备、能打开17#罐区航空煤油罐阀门的职务便利,将浦东机场航空油料公司存储在中石化高桥分公司炼油厂油罐内的航空煤油窃走获取利益。
此后,陈清、王厚庆纠集同事邬方达,上海富华石油运输公司职工蔡裕勤,浙江某油船船主孙子兴,中石化上海储运配送分公司高桥石油站码头收发员俞能祥、倪伟鑫以及销赃对象某加油站业主陆元林实施犯罪。
2008年9月4日晚11时许,陈清打开油罐阀门,俞能祥在倪伟鑫的配合下打开高桥石油站码头阀门,共同将罐区储存的价值50余万元的58吨航空煤油装至孙子兴驾驶的油船内。次日,孙子兴以每吨6500元的价格将窃得的煤油销赃给陆元林,得赃款37.7万元。
事后,8人各分得2万元至9.2万元不等数额赃款。孙子兴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此后,陆元林、陈清、倪伟鑫、蔡裕勤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厚庆、邬方达在回上海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9年3月,原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清、孙子兴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王厚庆有期徒刑3年;判处邬方达、蔡裕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判处俞能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倪伟鑫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此外,法院还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陆元林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孙子兴、王厚庆不服判决,上诉否认各自主犯身份,要求二审在量刑上重新予以考虑。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显示,上诉人孙子兴、王厚庆和原审被告人陈清不仅事先预谋并有明确分工,在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应认定为主犯。原审法院根据孙子兴、王厚庆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已对孙、王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为,对两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不予准许,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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