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起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5月2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决定》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的具体工作计划;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到2010年逐步建立健全地方从省到县、军队从军区级单位到团级单位各级控烟工作网络。各地、各单位要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军地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要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给予经费支持。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卫生城市(镇)、文明城市、健康城市及部队文明卫生军营建设,加强控烟宣传和法制建设。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和提供戒烟服务等指标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定。军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禁止使用卷烟接待宾客,要为吸烟工作人员提供戒烟帮助。
同时,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积极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的重要意义;要动员并正确引导广大媒体积极宣传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通过大众媒体传播活动,带动其他行业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要加强多部门合作,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