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北京市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文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首次将手机发黄段子列为性骚扰形式。(新京报 5月22日)
此举对于在现实语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并面临性骚扰乃至性侵害威胁的妇女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
言语是否“很黄很淫秽”,与听者受者的心态开放程度有关。同样的话,可能张三李四听出不同意味;即使都觉得别人传递的信息失当,能否接受也会因人而异。“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莱特”,是否属于黄段子、黄的程度深浅,在一千人中也会有一千个标准。那么,在裁定是否违法时究竟该用哪把尺子衡量呢?
假如接到举报后,维权部门是以“肢体名词”“污秽语句”的含量来作判断,那对于语含歧义、表意隐蔽、弦外有音的短信息,该怎样断定合适?听接收短信方阐述,还是任发信息者作解释?在那种情况下,相信断案人员都会云里雾里,稍有不慎,就可能对一方造成无辜伤害。所以定“发黄段为骚扰”初衷虽好,操作起来很难。
再者,假若短信授受双方出于玩笑戏谑,找点乐子的动机,“一个愿发,一个愿收”,那发黄段子也就是私人空间的事了。可是若公职人员手执《妇女权益保障法》,非得涉入,还追究起责任来,那岂不是公民权都要蒙“制度”侵害?想想几年前的“夫妻家中看黄碟”案,虽然当事夫妻最后讨回公道,但公权滥搬法律章条或利用法律空洞的肆无忌惮,遗留的“私人空间无安全感”至今令人变色。
因此,用强制力去界入“发黄段子”之类的纠纷,我觉得难以操作。而努力建成道德文明的周边生态,让公众舆论和组织协调的合力来制约性骚扰行为,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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