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怡平、李宏)日前,备受各界关注的原中国农业银行蠡县支行原行长刘彦彬受贿一案,在蠡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彦彬因收受他人贿赂23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退回的赃款221万元被依法没收,其余受贿款15万元被依法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彦彬利用职务之便,于1995年底为孙京某违法开出500万元承兑汇票,收受其现金50万元。2000年1月借为孙小某发放贷款350万元之机,向其索要现金15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补偿中国农业银行蠡县支行1999年底被人透支的100万元,其余1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00年6月至9月,刘彦彬为某毛纺厂两次发放贷款共250万元,共向该厂负责人索要现金100万元,将其中45万元用于补偿中国农业银行蠡县支行于1999年底被人透支的100万元,其余5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刘彦彬家属代其向蠡县人民检察院退赃2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彬在1995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共23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彦彬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存在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彦彬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