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给女下属发黄色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在办公室对着女同事大讲荤段子,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这些今后都可能属于性骚扰的范畴。5月21日,提交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
2005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此次,北京的《实施办法》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在性骚扰形式上明确了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在维权方式上,进一步规定为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单位、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规定,都更方便操作,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实施办法》中的寥寥数语,仍然不足以应付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案件。比如以电子信息实施性骚扰,那么什么样的电子信息算是性骚扰,发送多少次算性骚扰,是否需要引起妇女反感为性骚扰的前提条件,都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厘定。当然,指望立法毕其功于一役也不现实,法律所保障的权利,需要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通过具体的解释,通过一个个的个案判例,来凝聚共识,确定权利的范围与边界。这需要我们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努力,特别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断总结经验,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能供后来者参考的判例。
立法不易,执法与司法更难。对于性骚扰,根据情节的严重和造成后果的不同,可以由加害人所在单位作纪律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或者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和道歉。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这就需要有关机关积极有为,形成合力。
如果当事人所在单位,能严肃处理骚扰者;如果妇联等团体和社会公益组织能为被骚扰妇女撑腰,指导她们取证,帮助她们维权;如果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能积极介入,调查取证;如果法院能公正司法,并通过审判来明确性骚扰的范围,纸面上的法律规定才能最终落实为现实中的权利。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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