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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发黄段子属性骚扰不到两成网友赞同

网上调查截图(截止5月25日10点整)

  人民网北京5月25日电 (记者刘军涛)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这是北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法条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就是手机短信”,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


  5月24日,人民网推出《北京立法规定发黄段子等属性骚扰,您怎么看?》网上调查,截至5月25日上午10时,共有34746人参与,其中,43.2%的网友认为女方提出反感才应算性骚扰,41.1%的网友表示不赞同,认为并未给女方造成实质伤害;只有15.4%表示赞同,认为有助于保护女性权益。0.3%的网友在调查中选择了“其他”。

  有网友(IP:61.164.61.)留言认为发黄段子“不算骚扰”。对此有律师认为,上司给女下属发色情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办公室对女同事讲黄笑话,影响对方正常工作;在公众场所,用肢体动作接触女性,让对方生厌——这些都算性骚扰。而在以下情况就不应纳入性骚扰的范畴:传递性内容时,女方并不反感;在公众场所讲荤段子,男性没有特地针对某一特定女性对象,自娱自乐,只能算作扰乱工作秩序的不道德行为。

  著名作家郑渊洁在其博客中写到:一位著作权人在一家书店买了侵犯其著作权的图书,著作权人除了状告出版者外,还可以状告销售这本侵权出版物的书店。黄段子构成性骚扰,其载体手机通讯公司也应该承担“贩毒”责任。

  有网友表示,一些男性在办公室对着女同事大讲荤段子,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属于“性骚扰”,那么部分年轻女性在办公室穿着过于暴露的衣服而给男同事带来紧张、妨碍及被动性联想和不情愿的生理反应,这也应该属于“性骚扰”。当然若男同事不反感,反倒很欢迎,则不属此列。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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