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直接排放 最高罚款30万
四川出台国内首个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早报讯(记者杨琴)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不整改的最高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排污大户将重点监管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历时5年多,先后11次易稿,于今年3月顺利通过。省建设厅副厅长王卫南表示,《条例》着重从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排水许可、水质监测、污水处理运营和再生利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省城市排水工作已全方位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条例》重点突出要管住那些排污大户,对老百姓有所放宽。条例规定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需要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对象与范围包括: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
单位和个人可举报
《条例》明确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偷盗、损毁、窗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最高可罚30万元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并拒不整改的单位,最高将受到30万元的罚款。条例规定,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 首次强化城市排水管理的政府责任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诞生过程颇费周折,从2003年3月开始制定工作,直至2009年3月27日通过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先后11次易稿。该条例在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排水许可、水质监测、污水处理运营和再生利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另一个突出亮点在于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对于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财政投入的责任。针对四川过去生产力水平较低、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环境包袱沉重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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