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认真履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职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餐饮服务发展的状况,组织起草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建议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录。
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是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者应当在就餐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