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绑架信用卡遭盗刷 当事人起诉银行、商家,法院一审判决持卡人负主要责任
本报记者 于瀛 包力
林某被绑架时,其信用卡被抢走,绑匪使用其信用卡盗刷近三万元。
2008年1月14日中午,林某到海丰县后门镇办事,不慎搭乘一辆夏利蓝牌车,途中被歹徒控制在车上,林某身上的现金等被歹徒抢走,其中包括兴业银行信用卡。
当歹徒的车辆行驶至海丰县后门镇岭南山坳时,林某被歹徒在梅陇镇一小道推下车掉入黄土坑。林先生自行挣脱胶带后向兴业银行挂失,并向海丰县公安局报案。
后经查询,兴业银行信用卡在被抢后至挂失前,在海丰县蓝天贸易有限公司处被盗刷两次,合计刷卡金额29645元。该卡在刷卡消费时需凭密码及原持卡人签名,对于歹徒如何知晓原告的信用卡密码,林某解释:“将信用卡密码记在了本子上,而本子也被歹徒抢走了,所以歹徒知晓信用卡密码。”
一审中,法院曾前往蓝天公司调取涉案信用卡被盗刷的两次消费小票,该两张消费小票显示的持卡人签名,与林某之前消费所留存的消费小票签名不一致。而林先生被抢案件已立案侦查,但案件仍在侦查中。
之后,林某向福田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方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蓝天公司。
林某认为,兴业银行未将收单银行提交的两笔涉案刷卡消费签名,与他之前刷卡消费的真实签名记录进行鉴别,其行为具有过错,应与被告蓝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蓝天公司在审查信用卡刷卡消费时,擅自同意歹徒刷卡消费,故其对林某损失负有过错,其应对林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林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信用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29645元及所产生的滞纳金等损失。
对林某的主张,两家被告并不认同。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对其密码被歹徒知晓,至少存在主观上过错,鉴于密码在刷卡消费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法院认为林某对其信用卡被盗刷应负主要责任70%。
对于蓝天公司,法院认为其未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便草率通过消费,致使林某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其对信用卡被盗刷负有次要责任30%,并据此判令蓝天公司赔偿林某8893.5元。法院认为银行方面无需承担责任。
不服一审判决,持卡人林某提出上诉。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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