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图为发布会现场。新华网前卫摄
为假药、劣药提供帮助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医疗机构使用或销售假药、劣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劣药从重处罚
新华网消息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且将于5月27日正式施行。
同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是发布会实录:
国新办新闻局局长郭卫民 女士们、先生们,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且将于5月27日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先生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先生,向大家介绍这一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的提问。首先请熊选国副院长作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 女士们、先生们,我受委托就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介绍。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一、《解释》出台的必要性和背景。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中央多次提出,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例如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2006年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2006年假避孕药品案、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严重危害药品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市场正常秩序;三是严重损害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为了强化法律适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司法解释,随着形势发展,该解释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五)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解释》出台的积极意义。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起草关于惩治假药劣药犯罪的司法解释作为重点任务来完成。《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我的介绍完了。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时请报一下自己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5月26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图为中国政府和新华网联合直播发布会。新华网前卫摄
中国日报记者 此次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分子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行为将被以共犯论处,这是否意味着以后假药劣药广告将会接受更严格的审查和更严格的惩处?
熊选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这也是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一些共同犯罪行为,向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份子提供方便条件,比如提供资金、账号等等,也包括刚才提到的对其提供广告宣传活动,针对这些共同犯罪行为,这次《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我相信《解释》对于共犯行为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将为司法机关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一种规范,对于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条件的人也是一种警示。像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确实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那些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在各种媒体上为它提供广告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药、劣药广告的误导和侵害,所以这一次我们在《解释》中,对于广告行为专门列举出来,作为共犯来打击。对于假药、劣药的广告等宣传行为,今后要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更为严厉的惩处。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这种行为进行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凤凰卫视记者 第一个问题请问食药局的边先生,因为我们知道,现在随着甲型流感爆发的人数增加,我们也看到这个《解释》当中也特别强调在这个特别时期会依法从重处罚这些制售假劣药的行为。请问针对这次甲型流感,有哪些药品或者是其他医药用品是属于我们加强审查的范围?对于中间可能出现的制售假药的行为,是不是现在有相关的统计结果,我们会有什么针对的加强措施?第二个问题,针对上一个广告从重处罚的问题,请问明星代言行为是不是包含在其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中,主要履行了四项职责:第一,加强监管,确保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对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药品、医疗器械要加强质量监管。我们已经发出了一些通知,包括派人到相关的工厂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确保防控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第二,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研发和生产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中,我们配合生产企业做好准备,提前介入,提前和他们一起沟通如何符合国家的规范要求,如何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注册的程序,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审查。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