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的野蛮执法行为一直都是社会谴责的焦点。为更好解决问题,广东拟修改《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昨日,条例修订草案被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执法,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者可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良好的品行”被建议写入条例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修订草案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属于本单位在编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没有违法记录。
而省人大法工委在初步审议意见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但对于“没有违法记录”的条件,省人大法工委认为过于苛刻,建议删除。
建议禁止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对于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等行为,修订草案明确,行政执法人员有这些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扣押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处分等方式,处罚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修订草案还提出,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此外,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收费指标。(徐林周志坤任宣)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