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六日电(记者杜燕)
北京降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门槛,将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由三千万美元降至一千万美元。
二十六日,北京市公布重新修订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删除一九九九年颁布的规定中部分失效过时的条款,细化完善了部分条款内容。
新规定除降低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门槛,还扩大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业务活动范围,增加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经营管理活动。
同时,对地区总部给予资金运作便利,并允许建立统一内部资金管理体系、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试点;对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新规定中,还放宽了跨国公司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限和人员范围。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五年、三年、一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以及不超过五年、四年、三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新规定中,明确了一系列政府资助与奖励政策,包括开办资助、租房补助、自建或购房补助以及贡献奖励等。同时,地区总部的外籍员工可不受在境内工作时间限制,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商品房;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享受地区总部所在地入托、就读便利。
据悉,六月份将出台配套的实施办法,便于规定的更好实施和具有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陈天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