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宏鹏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创新行政审判方式,采用司法建议先行的方法,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有机统一。据统计,从2007年以来,该院行政庭共提前发出19份司法建议,协调撤诉案件32件,协调撤诉率达66.7%。
2007年11月28日,池秀芳与刘旭锦在福安市民政局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2008年1月7日,池秀芳状告民政局,要求法院确认行政登记无效,理由是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政庭的法官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向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认真查验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规范离婚登记。
市民政局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十分重视,及时回函答复,已要求工作人员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严格把好关口。该行政案在第三人刘旭锦对原告池秀芳补偿2万元生活费后协调撤诉。
福安市法院院长王旭盛解释说,所谓司法建议先行,即案件立案后到判决前,对已确定的被告违法具体行为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接到司法建议后,针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变更或撤销原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案结事了。
王旭盛说,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普通的做法是判后提出司法建议,福安法院倡导司法建议先行,能够在判前就纠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做到案结事了,又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