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给了人家什么好处,不然记者怎么会大老远的来?”最近两年,连续发生抓记者抓网民事件,提供线索的人都会受到这样的讯问,而被抓网民则往往受到诽谤罪的刑事调查或起诉。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记者和网民频频被抓意味着什么?
5月24日,一次在京召开的公民监督权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认为,在法律框架没变的情况下,公权力的任意化、随意化直接侵犯了公民的私权。
“案中案”往往被忽略 最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因为采写了两篇机场的负面报道,被以受贿罪名起诉而开庭。
此前,记者是否是受贿罪的主体曾引起了业界的争论。
傅桦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记者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其性质当然具有公务性质。傅桦的代理律师认为:记者既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不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说记者采访是依法从事公务,那不接受采访是否属于妨碍公务?”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表示,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要看媒体性质所定,但采访报道一般不应认定为是公务行为。
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看来,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他说,以前记者报道,往往是行政上的干预,或者民事上的诽谤、民誉权诉讼,但随着媒体的多元化,这招不好使了,于是抓住记者受贿这个把柄,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一招制敌”。记者所揭露的问题本身反而被忽略,使得监督止于诉讼,“一口唾沫淹死人”。“根本原因是公权力的任意化、随意化。”田文昌说,“公权力滥用直接侵犯了公民的私权。要限制公权力滥用,就要加强法律程序的公开化、公正化。我们注意到,前几年人们很重视法律程序,但近来又出现法律程序虚无化的趋向。”
专家认为,记者报道是否真实与人品无关。
诽谤罪背离立法原意 与记者被抓不同,在网民被抓事件中,一般是以诽谤罪来调查或起诉的。按照法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诽谤罪一般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处处长徐迅表示,记者的职业风险正在加大。从2006年富士康起诉记者创最高索赔额和查封个人财产两个纪录,到2007年纸包子事件记者被判损害商誉罪,到今年网民被诉诽谤罪,记者的命运折射了公民的命运。
据悉,近几年诽谤罪个人之间的刑事案件并不多,反而公权力与个人之间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专家表示,从立法原意上看,诽谤罪保护的是公民的私权,但现在公民个体之间反而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这是不可思议的现象。
为何会这样?徐迅分析,除了公权力的滥用之外,民法的相对滞后也是一个原因。她曾经做过一个调查,在公权力机构与媒体的名誉权诉讼中,前者有超过55%的胜诉率,官员与各类原告人的诉讼中,官员的胜诉率也超过50%。在这些官员胜诉的判决书中,有这样的理由:“根据他所做的贡献,以及其所享有的较高知名度,他更容易受到伤害。”“损害干部的形象就是损害政府的形象吗?”徐迅建议,“诽谤应该去刑罚化,在民法通则中设人格权法专篇或者在侵权责任法中作专门的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徐绪辉认为,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条款很容易被滥用。有的判决书中并没有详细说明是什么秩序,只是笼统地说“身心工作受到影响”,而“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是否代表政府利益?政府利益是否代表国家利益呢?法院不能随意解释”。
在内蒙古吴保全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网民发帖构成诽谤罪的理由是:“给个人及本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社会发展秩序。”这一点遭到了学者的广泛质疑。专家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公民只要不是有意诬陷,哪怕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都不应该被追究诬告罪。记者、网民都不是侦查机关,不可能100%准确,若2000字的文章中有20个字不属实就被追究刑责,会很荒唐。这种做法若被各地政府效仿的话,公民的言论空间将被压缩。
但官员的权利也要保护,如何与公民的监督权平衡呢?专家们一致认为,为了一个更高的权利,官员应对舆论监督适度忍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