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6月1日专电(记者项开来)6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五年后上市转让,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明确,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还规定,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及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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