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6月1日电(记者刘文国)从6月1日起,贵州省非煤矿山和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人员的经济赔偿每人将最低不得低于20万元。
记者从1日召开的贵州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贵州省人民政府最近已专门出台规定,从6月1日起,贵州省原执行的煤矿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的政策推广到非煤矿山,由合法矿山扩展到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因抢险救灾牺牲人员的赔偿也按这一标准执行。
贵州是我国煤矿事故多发省份。为提高事故赔付成本,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2005年,贵州学习借鉴一些省份的做法,规定煤矿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职工的赔付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这一政策出台后,贵州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从2004年的577起下降到2008年的357起,死亡人数从2004年的930人下降到2008年的453人,分别下降了38.13%和51.29%,取得了较好效果。
据了解,贵州由于煤炭埋藏浅,开采容易,受利益驱使,一些地方对煤炭资源的非法开采行为屡禁不止,非法采煤窝点事故频发,仅2006年至2008年,这个省发生的非法采煤窝点事故就多达129起,死亡人数多达223人。
由于贵州省此前有关文件对非法采煤窝点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些非法采煤窝点发生事故后,一些遇难矿工家属往往只能拿到几千元钱甚至只有几百斤粮食的赔偿。同时,贵州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事故发生后,部分遇难矿工家属往往多次上访,给矿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据悉,贵州省人民政府此次出台的文件还规定,从6月1日起,贵州全省非法矿井、矿山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善后工作由事故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因业主逃逸、无力赔偿等原因造成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由事故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垫付,事后再向责任主体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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