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巍)“我已经说放弃了,但医院还是把孩子救活了。”作为父亲,30多岁的房先生竟以此为理由拒交住院费。
今天上午,北京医院诉房先生案在东城法院审理。
2008年12月30日,房先生的妻子彭女士在北京医院剖腹产下一男婴。
2009年3月6日,这个男婴体重达到2500克。出院时房先生和彭女士尚欠医药费4.7万余元。
出院当日,彭女士曾致函北京医院,承诺二周内来医院了结其子的住院治疗费事宜。后彭女士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医疗费。
今天上午,医院方代理人和婴儿的父亲房先生先后来到法院。
坐在被告席上的房先生语出惊人:“我都说放弃了,但医院还是把孩子救活了……”
房先生认为,这笔费用自己不应该承担,同时他表示也无力支付该笔医疗费。
“医院从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没有理由放弃一个生命,因此我们决定把这个孩子救过来!”院方代理人承认,当时房先生确实表达过停止救治的意见,但医院无法眼睁睁对一个小生命见死不救。
“要不是医院,一个才1斤多的孩子根本活不下来!”房先生说,目前这个孩子身体不健康,全家人的收入还不够孩子每月的奶粉钱。
“谁让医院把孩子救活的。”房先生语气中带着埋怨称,即使这样,自己养育的也很可能是一个不健全的孩子。
“既然孩子出生时还有生命,医院救死扶伤,把您的孩子救活了。您作为家长,这笔费用您不承担谁承担呢?”主审案件的女法官当庭对房先生的观点发表了看法。
“不是不想交,是交不起!”房先生称,近5万元的住院费对他来说近乎天文数字。
于是,在调解阶段,房先生提出能否将住院费用减到3万元。
医院方代理人表示回去商量后再做决定。
此后,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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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军案律师:医院有紧急救助权
该案与肖志军案有类似之处。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肖志军的代理律师王良斌。
王良斌表示,在危急情况下,医院可以行使紧急救助权,该权利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履行公共职能的权利和义务。
在医院行使该权利时,作为孩子的父亲就没有权利再决定孩子的生命是否存续的权利。
王良斌称,同时在排除商业目的的前提下,医院行使救助权,也优先于患者基于医院合同而行使选择权。
文/记者王巍
肖志军事件
拒绝签字孕妇胎儿身亡
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在同居男子肖志军的陪同下赴北京某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
由于肖志军多次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
事后肖志军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北京市卫生局表示医院已尽责。
据当时媒体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明祥教授介绍,刑法理论上有一种排除违法性的“专断”治疗措施,即医院经过科学判断,从病人和社会的利益考虑,认为做手术能够挽救生命,可以采取措施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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