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受理范围、管辖及公益诉讼等方面明确规范
近年来,为了有效应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我国贵州省贵阳市、江苏省无锡市和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等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对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但在我国,由于环境司法保护的大门刚刚打开,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事物,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法律又缺乏对一些关键问题的明确规定,这些因素往往制约了实践中先行的环保审判工作的开展。
通过阳宗海砷污染案件的审理,云南省各级环保法庭进一步对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从受理环保案件的范围、管辖及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讨论制定了统一的环保案件“审判指南”。
阳宗海砷污染案件的审理暴露了环保法庭的软肋
2008年12月,在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昆明市、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区域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和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后,玉溪市的澄江县、通海县法院也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
在环保法庭成立的半年时间内,昆明市环保法庭就受理了12起环境违法案件,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则受理了全国影响较大的阳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
虽然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就已经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11年来云南省仅此一宗案件涉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阳宗海砷污染案件不仅受到社会关注,也成为云南省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由于阳宗海砷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澄江县人民法院仅证据就收集了20多本卷宗,并前后两次开庭审理。
经历了阳宗海砷污染案件的审理过程,对环保法庭这一新生事物,澄江县人民法院院长潘万江表示,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的缺乏,制约着环保审判工作的发展。
而对于环保法庭受冷落的原因,潘万江认为主要有6个方面:
环境污染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有待法律明确。虽然环保法庭在部分地区已经相继成立,可以受理环保方面的案件。但哪些主体具有环境污染案件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以澄江县为例,负有管理抚仙湖、阳宗海环境问题的职能部门较多,一旦出现污染问题,只有情节严重需刑事处罚的,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达不到刑事处罚的,那么应由谁提起诉讼?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还是空白。
公众参与环境诉讼取证困难。公众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最有权提起诉讼,但环境违法案件非常专业化,环境污染后果又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使得取证和举证艰难,加上有关环境证据鉴定成本非常高,所以,人民群众提起环境诉讼的难度较大。
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审理难度大。这里主要是指污染损失计算难,无明确的计算标准,赔偿数额的依据不确定,取证和举证困难。
法官综合审理素质受到考验。法官欠缺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专门的环境案件审判专业知识和技能,与环境案件较强的专业性不相适应。
环保法庭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又负责审理刑事犯罪案件,在审理程序和案件归类上容易发生混淆。另外,环保法庭审结的案件由谁执行的问题不明确,如果由环保法庭执行,就会违反审判、执行分离的规定;而如果有执行局执行,环境案件所涉及的化工、地质、化学、水文等一系列的专业性问题又给案件执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管辖权和管辖范围等问题制约着环保法庭作用的充分发挥。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环保法庭可以通过指定、巡回办案等方式解决涉及玉溪区域内的环保案件的相关问题,但对于跨玉溪市辖区外的跨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如阳宗海管理涉及玉溪澂江、昆明宜良、昆明呈贡3地的管辖,再加上涉及公安、检察以及环保、林业、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的管辖等问题,这使得环保法庭受理、审判案件的难度更大,司法成本更高,更不用说审理跨省、跨流域等环保案件。
划定受理范围:环保法庭将受理公益诉讼
针对这些前行路上的“拦路虎”,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从受理环保案件的范围、管辖及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讨论制定了统一的环保案件“审判指南”,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了环保法庭受理的案件包括:《刑法》分则中涉及破坏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因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其他破坏环境的刑事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活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涉及水土、山林保护的行政案件,涉及水资源保护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产生的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行政案件。同时,环保法庭还将受理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对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环保法庭环境保护案件受案范围与管辖进行明确规定,对环保法庭工作的开展和规范十分有益。
根据这一规范,今后,不论是河流、湖泊、山林等生态环境受到污染,还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区环境遭到破坏,大家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同时《会议纪要》对环保部门滥用职权、渎职等违法行为也设立了相应的关卡。
在制定了约束环保部门行使职责和权力的同时,针对环保部门的“执法难”这一问题,潘万江建议,应该健全完善现行的环境行政责任。在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化治安处罚与刑事打击,将现行的警告、罚款等大量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准刑事责任性质的行政拘留处罚甚至刑事犯罪,突出公安机关的环境保护治安管理职能,增强环境行政强制力,让环境违法者不敢为、不愿为。
降低公益诉讼门槛:检察机关、环保社团作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不再收取受理费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这就在法律上给公民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重重困难。由于存在起诉主体缺位的尴尬,致使环境损害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预防和纠正。而面对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案件,单靠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显然是不现实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表示,“目前,我国在环境污染诉讼中只能由直接利益相关者提起诉讼,这大大限制了环境污染事件进入诉讼程序。充分利用各种民间环保组织、研究机构的资源及专业来扩宽公益诉讼的参与面,不但能给予这些受害者更多的援助,也能更好地监督污染者。”
对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和受案范围上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在我国境内经过依法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为了避免引发滥诉情况,法院暂不受理公民个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但公民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证反映,通过有关部门和环保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云南省规定,检察机关、环保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将免收案件受理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监测、化验、鉴定、评估等实际费用及诉讼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如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支持的,可依法判由被告承担。(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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