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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招生不得“转包”

2009年06月02日17: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6月2日电(记者凌军辉)为了进一步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江苏省教育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我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管理的通知》,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学和其他形式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将办学性质等有关内容向学生或家长公示,并与学生签署协议。


  根据通知,江苏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自行组织生源时所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寄发非学历教育“学习通知书”,不得以录取通知书名义发放。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办法等内容。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规模,必须与学校具备的办学条件相适应,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办学,不得在批准办学区域以外设立教学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通知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证书颁发的有关规定,对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后,由主考普通高校颁发并经自学考试办公室加盖印章后,方可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不得自行颁发具有学历证书性质的证书。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禁缩写学校名称、改变办学层次,以及任何形式误导性的诸如“专升本”“3+1”“2+2”等模糊不清的招生宣传,严禁向未填报本校志愿、未上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等事宜。

  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教育、宣传、民政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督导和检查,对违法违规招生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依法取缔,注销办学许可证。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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