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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习惯法 ———田野调查报告之前言

2009年06月03日08: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凉山彝族习惯法的重要地位

  彝族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古老民族,他们居住于祖国的西南边陲,人口近800万。“凉山彝族”是操彝语北部方言、自称为“诺苏”的彝族支系,他们主要居住在四川省境内黄茅埂以东至金沙江畔,北至大渡河的地理区域。
这里群峰罗列,峡谷纵深,山河奔腾,自然环境奇瑰而险峻。由于山水的阻隔,古老的彝族“原生态”文化受中央王朝及周边文化的影响相对较少,从而较多地保留了其自身的特性。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彝族法制的典型体现,它体系完备,内容详细周全,富有民族特色。不仅如此,这些生长于彝族民间的法律如一泓清流,从远古流淌至今,在今天的凉山彝区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秩序功能。晋代常璩(音同“渠”)在《华阳国志·南中志》中说,“夷中有狡黠能言议屈服种人者,谓之"耆老",便为主。议论好譬喻物,谓之"夷经"”。直到今天,这些见多识广、长于辞令、德高望重的“耆老”———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依然活跃在人们的法律生活中,他们运用习惯法和判例解决了凉山彝族地区大量的纠纷,起到了化解社会矛盾、维系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凉山彝族习惯法规则(彝语称“节威”)正是以其完整、鲜活引起了

  我们的关注。2001年以来,我们在当地学者的引导和帮助下,先后多次深入凉山的山野田间,在西昌、昭觉、美姑、雷波、布拖、越西、普格、冕宁等地,通过查阅档案、问卷、访谈和参与观察等方式,从凉山的彝族“德古”和“知情人”中采集到了内容极为丰富的案例和习惯法规则。在艰辛的调查过程中,我们不仅获取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也在亲历德古调解、亲历神明裁判等过程中增加了许多感性认识,这些特殊的体验对于我们深入思考凉山彝族乃至人类的法律文化、法律生活、纠纷解决的方式等命题,都很有裨益。同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类、整理和横向比较,我们发现,就“节威”的完整性、独特性及旺盛的生命力而言,它在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一种独具特色的“地方性”社会

  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也对一些似乎已经定性的“老问题”产生出新的疑问,比如凉山彝族社会性质的问题。凉山自1956年民主改革前一直被描述为“奴隶社会”,对它的各种研究建立在对“奴隶社会的活化石”进行解剖的理论前提之上。实际上,凉山彝族社会的等级构成、社会分层和生产关系是异常复杂的。仅从“节威”规则和案例中我们就可发现,将凉山“兹莫”、“诺合”、“曲诺”、“阿加”和“呷西”的血缘等级划分用“奴隶主”—“奴隶”这个二元对立的阶级标签进行肢解,(具体做法为将“兹莫”、“诺合”认定为奴隶主阶级,将“曲诺”、“阿加”和“呷西”大多认定为奴隶阶级)。必然会产生很多理论上的混沌和谬误。凉山彝区真正可以称为“奴隶”的实际上仅有“呷西”等级,他们基本不占有私产,居住于主人家中,从事从生产到家务的各种劳动,具有“家奴”的性质。除此以外,占据凉山彝族人口总数绝大多数的“曲诺”和“阿加”,均很难用“奴隶”来进行描述,尤其是曲诺等级,江应樑先生曾撰文指出,“他们从任何方面看已经没有奴隶成分”。这一等级的成员不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有的甚至非常富裕;曲诺对诺合的从属地位则主要表现为缴纳地租(向诺合租种土地者),进献年礼,协助诺合进行械斗以及少量象征性的无偿劳役。不仅如此,部分富裕的曲诺甚至阿加,本身又可占有非彝根的阿加或呷西。美国学者麦克斯韦·希尔指出,凉山彝族社会与“经典”意义上的奴隶社会———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的社会形态是大相径庭的,他主张用“有奴隶的社会”而非“奴隶社会”来描述凉山。凉山传统的生产方式包括土地租佃劳动、土地所有者自身劳动、有偿劳动、无偿互助劳动、家奴劳动几种,而家奴劳动在全社会的经济生产来源中仅居次要、边缘地位。在凉山从未出现过成百上千“会说话的工具”有组织地在皮鞭下劳动的壮观场面,也不存在大规模和不间断的奴隶贸易。相反,不少属民、家奴与主子之间通常存在着互相依赖甚至温情脉脉的“大家庭”关系,在一些案例中,诺合甚至在为属民、奴隶“出头”的械斗中丧生。凉山彝族异常复杂的社会结构似乎在提示我们:现实社会永远不会完全契合于任何一种特定类型,我们很难用“奴隶社

  会”,同时也难以用“领主社会”、“封建社会”来对凉山加以简单的定性和描述,严格意义上讲,它是一种绝无仅有、独具特色的“地方性”社会,只有通过细致、深入的实地调查和研究,才能对其真实面貌逐渐有所认识。

  正是由于对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的认定,彝族习惯法长期以来被定性为“奴隶制法制”,本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统治和压迫奴隶的工具”,是开展国家法制建设的障碍,其法律效力在形式上被完全废止,社会功能和正面价值遭到忽视和否定。时至21世纪,“文化多元”与“法律多元”的理念已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受到重视和认可,有学者倡导,主流社会应当“转变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统偏见”,把“认知和研究的范式从"社会发展史"(单线进化论)转换成"文化生态学"”,吸取文化相对论的观点,充分尊重并肯定少数民族文化尤其是在精神领域的文化价值。正确的态度对于研究彝族习惯法同样至关重要,在当前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拨开意识形态的迷雾,运用新的方法、新的视角对少数民族文化、社会和法制进行重新审视和重新探讨,不仅是学术研究的需要,也是民族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

  法国著名的人类学家马塞尔·莫斯在谈到非洲部落社会时曾说,“在那个巨大的海洋里,任何人都能抓到一条鱼”。借用莫斯的话,凉山广袤的土地恰如蕴藏着丰富学术宝藏的海洋,而我们正是海洋中的渔夫,尽管历经艰辛曲折,试图尽量“完整”和“真实”地展现凉山彝族习惯法的面貌,但实际上,任何表述都只是一种“阐释”,我们的记录和描写必然受到主观性的支配,绝对的“客观真理”仅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与此同时,囿于条件和能力的限制,我们的调查和思考都还只是一个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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