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交通局原局长唐上琼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唐上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总和刑期2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1991年至2008年,唐上琼在担任原防城各族自治县交通局局长和防城港市交通局副局长、局长及防城港市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9.24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方式侵吞公款人民币38万元。
法院认为,唐上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唐上琼的受贿行为不具备自首要件,但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应当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唐上琼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全部犯罪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唐上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社会程度、以及悔罪和退赃的情况等综合裁量,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唐上琼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记者聂晓珂通讯员凌旭芳)
来源:防城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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