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6月3日电(记者项开来)据福建海警第三支队消息,造成4名船员死亡的厦漳海域“74”油轮火灾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近日已审理终结,浙江一船务公司所属油轮船长包某、大副柳某两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08年7月4日18时许,浙江一船务公司所属油轮“和联油6”航行至漳州龙海市镇海角东南方约14海里处时,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货油泵舱闪爆事故,致7名船员烧伤。福建海警第三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海上120”救助预案,派出船艇将7名受伤船员迅速转送厦门市第一医院进行紧急治疗。但经医生全力施救后,仍有4名船员死亡。
据福建海警第三支队调查,2008年7月4日,“和联油6”油轮空载从汕头港驶往浙江航行途中,该轮大副柳某为方便装货,经船长包某同意后,安排水手长王某到货油泵舱“放水”,即从货油泵过滤器下的放残阀把货油管路内顶水作业留下的水直接排放到货油泵舱底部,而按照规定,应该使用专用水泵将水抽到污油舱。同时,船长包某和大副柳某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致使该轮在“放水”过程中,二管轮姚某等4人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用塑料小桶将“放水”后的残余汽油提送到甲板上的空油桶中,导致该轮于当日18时许发生货油泵舱闪爆事故,造成该轮4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经龙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犯罪嫌疑人柳某、包某对此负有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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