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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新交通赔偿标准“同命不同价” 须理清真矛盾

2009年06月04日13:2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6月4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12时30分报道,广东省最近下发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新标准,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者最多要赔偿城市居民身份的受害者76万元,而农村居民最高却只能获得25万元的赔偿。
标准颁布后,再次引发了媒体对“同命不同价”问题的激烈讨论,有愤怒的声音质问:“死亡赔偿也要分出三六九等吗?”“难道农村人一生下来就低城市人一等吗?”但是今日在线主编王志安却认为,所谓“同命不同价”只是一个伪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

  误解:经济赔偿被理解为生命的赔偿

  中国之声:志安你好,这不是明摆着“城里人比农村人的命金贵”吗?

  王志安:其实交通事故里面的赔偿,我们叫做侵害赔偿,它赔偿的不是命的价格,因为生命是没有价格的,也无法核算价格,交通事故里的侵害赔偿,实际上赔偿的是因为这个人的死亡或者这个人身体上受到伤害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叫填平原则,尽量弥补交通事故给这个家庭或者给死者的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尽量给它填平,这个原则是全世界通行的原则,不是中国才具有的,最关键的是这里头社会上长期以来对这个问题的误解,这里头把交通事故里的赔偿理解为对生命的赔偿了。

  依据:以城乡居民收入差别来制定赔偿标准不合时宜

  中国之声:我觉得制度的制定者也明白在条文上这么体现,让人看着明显的不平等,为什么非要这么表述呢?

  王志安: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但是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却差别巨大,这是一个社会现实,这种差别是现实中确实存在,只不过法律尊重这种差别,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更准确的来讲,我们现在运用的是城里人和农村人的平均收入的方式来计算的,就是农村的平均收入和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差别很大,所以采用了两种平均收入的方式进行甄别,进行赔偿,这种方式运用的是相对填平法,但是由于中国城乡两元结构本身就存在着一些户籍制度上的歧视,所以运用这种方式不太合乎时宜,也因此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这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开动脑筋,想出更好的办法。

  强制拉平赔偿额度同样不公 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不合理造成的社会差异才是解决问题的源头

  中国之声:你认为这种赔偿制度应该会不会和法律相抵触?

  王志安:这种侵害赔偿不抵触,因为所有的民事侵权原则的赔偿原则都是填平原则,同时,民事赔偿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跟其他法律没有任何抵触,我们公众误解了,误解为对命的价格的补偿,所以把这个问题上升到意识形态了。

  中国之声:广西最近也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但是广西的标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是一样的,对于广西和广东这两种标准你怎么看?

  王志安:我觉得广东的方式更合理,只不过它现在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如果强制拉平反而是不合理的,比如说说年收入40万人的和一个年收入4万的人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去世了,如果用填平原则的话,应该计算从现实开始到退休的时候一共可以挣多少钱,如果年收入4万块钱的话,你也要根据这4万算他到退休的时候赔偿多少钱,这才合理,如果全都给他们赔10万块钱不合理的,只不过我们现在因为社会,由于存在着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制度差异,制度歧视,人们讨论什么都问题都愿意把它上升到这个高度上讨论,这是有害的,从法律来讲,侵权赔偿的原则就是赔偿原则,这一点才是真正的公平,如果所有的人在死亡中间赔偿的价格都一样,其实是最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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