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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监测数据保密于法无据

2009年06月06日13:2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新闻追踪

  本报记者 储皖中

  6月4日,本报刊登了“大屯海:一个比阳宗海污染更重的"海"”一文,文中介绍,在云南省红河州,又出现了一个污染程度比阳宗海严重数倍的湖泊———大屯海,但环保部门称大屯海污染不能和阳宗海污染事件相比,监测数据是“保密材料、不能外传”,该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天,就大屯海污染的情况及环保监测数据应不应该公开等话题,记者采访了云南省环保厅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任治忠介绍:2008年阳宗海污染事件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督察组对云南省境内的湖泊、水库等开展了排查,发现红河州大屯海、长桥海砷浓度超标,红河州人民政府关停了大屯海周边23家违法排污的企业,对金星化工厂等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了重处。如今水质有所好转,砷浓度从2008年10月31日的2.736mg/L降低到现在的0.592mg/L。

  红河州有关部门已经对大屯海实行了五禁:禁止饮用大屯海水库水、禁止在大屯海水库内游泳、禁止捕捞大屯海水库的水生产品、禁止利用大屯海水库水进行农灌、禁止利用大屯海水库水养殖。从去年到今年5月29日一共进行了44次监测,全面掌握了水质的情况。目前,大屯海周边已经实行了河长负责制,对入湖排污口进行了重点监管。

  云南省环保厅污控处方处长介绍:大屯海属于珠江流域,由于多年开矿、采选造成大屯海水质较差,十年前就为劣Ⅴ类水,湖水是不能直接饮用的,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将水质污染现状这一信息进行公示。阳宗海为饮用水源地,一直按照二类水在保护,同为砷污染事件,但两者之间却有着质的差别。

  方处长指出: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有些数据是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但经向上级请示同意后,水质的综合检测报告是可以向公众公开的。

  记者问,我们在大屯海周边看到有人在水里游泳,仍然在用大屯海水进行养殖、灌溉,并没有看到任何有关的告示。

  方处长说:“当地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发布五禁的相关公告,使当地群众人人知晓。”

  云南省政府一位法律顾问指出,将环保监测数据作为保密资料不向媒体或公众公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显然,江河湖泊水体环境监测的数据与当地乃至整个流域的公众的生产生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众有知晓所在地生活环境状况的知情权。也就是说,当地环保部门有将环保数据向公众或媒体公开的责任与义务。

  这位法律顾问指出,在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有保密和禁止性规定,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此次污染事件中,当地环保局已经承认大屯海不比阳宗海,不是饮用水源地,没有那么高的社会敏感性,阳宗海砷污染的数据尚且公开了,也没有影响到社会稳定,而对大屯海砷污染数据进行保密,是站不住脚的。

  本报昆明6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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