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招标办废止中标通知书 企业损失百万元追索无果

2009年06月07日02: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海力网-半岛晨报

  开发区招投标办公室违规招标给企业造成巨额损失

  百万元损失该由谁买单?

  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依法取得一建筑工程的施工权后,开发区招投标办公室(下简称招标办)擅自收回中标通知书,并于几天后宣布中标通知书作废,此次招标无效。

招标办的一纸成命给中标企业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上百万元的损失。从去年年末至今,永达公司一直在追索赔偿东奔西走,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近日,记者对此事展开调查,但开发区相关部门没有对此事未作出任何解释。

  击败竞争对手成功中标

  2008年8月,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标网上看到大连开发区童牛岭小学工程的招标信息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研究,并最终决定参与此次竟标。

  经过前期缜密细致的工作,永达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击败了其他六家前来竟标的建筑公司,成功中标。并取得了中标通知书。

  作为首次到开发区承揽工程的永达公司对该项目非常重视,在开标前期,永达公司就已经着手组织施工队伍,中标后,又立即调拨资金采购原材料。

  昨天,该公司股东之一王某告诉记者,当时钢材和木材的市场价格都很高,但这项工程的工期要求很短,需要在2009年8月1日前交工。于是,公司不得不紧锣密鼓地进行筹备,在进驻工地之前,永达公司就已经筹备好了工程所需的各项条件,同时也为此先期垫付了上百万元的资金。

  中标通知书莫名被废止

  然而,事情的发展的却令永达公司始料未及。中标后第三天,永达公司组织人员到现场准备放线、勘察,但却遭到现场四五名男子的阻拦。这些人称,这项工程早在2002年就已经被另一家建筑公司竞标得手,永达公司无权进驻工地。

  突如其来的情况令永达公司有些懵了,一项工程怎么能招两家建筑公司,这不是明显违背招投标法吗?

  于是,永达公司找到开发区招投标办公室,招标办解释说,这项工程的确已经被那家建筑公司竞标到手,但由于电力及款项原因迟迟未能开工,目前相关问题正在协调,让永达公司等几天。

  永达公司等待两天后,招标办打来电话称,需要改一下中标通知书的交工时间,让永达公司把中标通知书送来。但是,从这以后,这张中标通知书就再也没有返还永达公司。

  几天后,当永达公司向招标办索要中标通知书时,招标办却改称此通知书已经作废,此次招标无效。

  中标企业损失巨大

  “一切都是按照正规程序进行的,怎么能说废止就废止呢?”王某昨天告诉记者,这件事给永达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首先是名誉上的损失,因为当初大伙都知道永达公司中标了,但后来却没有施工,同行们势必会怀疑永达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违规而导致有关部门废止了中标通知书,这在行业内部的影响是很大的,对永达公司以后的竞标工作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还有资金方面的损失。王某介绍,除了此次竞标的直接投资外,公司前期就已经招募了上百名建筑工人,每天供他们吃喝,还得给他们开工资。采购原材料时和供货商之间签订的采购协议也规定了违约责任,总的算来,永达公司因为招标办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给他们造成了上百万元的损失。

  百万元损失追索无果

  从招标办宣布废止中标通知书后,永达公司便一直在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努力着。期间,他们找过招标办、开发区教育卫生局,也找过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称这件事就是招标办违规招标,责任不在永达公司。

  虽然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但是永达公司的损失该怎么办呢?在永达公司一再努力下,今年初,招标办只给永达公司3万元钱的补偿款,但被永达公司拒绝。

  昨天,王某告诉记者,永达公司现在已经着手通过法律渠道来争取赔偿。

  6月5日,记者来到开发区招投标办公室,陈主任称他们只是负责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发布招标信息等程序化的工作,具体事宜还应向开发区教育卫生局了解。记者来到教育卫生局后,办公室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称,教育卫生局以前有个校舍建设与管理中心的部门专门负责此事,但现在这个部门已经不存在了,原部门的领导也调走了,因此他们也解释不了。

  记者几经周折又联系到了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原校舍建设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张某,张某称他是去年5月份离开的,而童牛岭小学的工程是8月份招标的,所以他也不了解情况。就这样,到目前为止,尚没有部门对这件事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招标办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认为,招标办在特定项目先前已进行过招投标活动,且中标结果也未废止等情形下,对同一项目重复启动二次招投标活动,永达公司基于对招标办的行政信赖而积极参与投标,为此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等,并在中标后善意履行相关前合同义务,尽管施工合同尚未签订,但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招标办应当为永达公司由此所导致的合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特别报道组

(责任编辑:赵健)
[我来说两句]

搜狗搜索我要发布

以上相关内容由搜狗搜索技术生成
昵称: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狐博客更多>>

精彩推荐

搜狗问答更多>>

最热视频最热视频更多>>

美容保健

搜狐无线更多>>

茶余饭后更多>>

搜狐社区更多>>

ChinaRen社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