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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 非办公场所会见须经批准

2009年06月08日10: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林中明记者刘建“检察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本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在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上海市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次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根据该《规定》,办案中检察人员接待律师应为二人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在律师接待室以外的其他场所会见律师;检察人员不得擅自单独与律师交谈案情。对于应律师的要求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隐瞒、涂改证据材料、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讨论意见等八种行为,《规定》予以严令禁止。

  《规定》指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不得收受或借用律师的交通、通信工具以及其他财物,不得接受律师宴请或其安排的娱乐、旅游、健身以及其他消费活动,不得利用办案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规定》还明确,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以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市检察院和分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从事涉检律师业务;离任检察人员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检察人员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担任律师的,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对检察人员违反上述禁止情形情节较轻的,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相应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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