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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爆炸案主犯身背21条人命 逍遥法外14年(图)

2009年06月08日17:4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红网

    陈光中 一场迟来的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读者报·影响力周刊报道(记者 张晓娜)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必须对受害家庭有个交代

  40名受害者及其家属多年得不到赔偿,这在法律上说不过去,毕竟他们都是爆炸案的直接受害者。

  现在检察机关重新对主犯提起公诉,可以看成是一场迟来的正义,虽然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但至少可以对受害的家庭有一个交代,挽回公检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追究不利的原因

  一般预谋指使犯罪的证据很难掌握,本案即属于这种。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个案件当初是追究不利,至于追究不利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一点可能就是过去证据确实是不足,口供不一,证据收集不够,当时很难追究下去,而有关部门也没有做更大的努力,因为如果当时彻底去查,认真去查,在当时破案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另一点可能是因为秦保存势力大,有钱有势去活动,当地机关不愿得罪他,有意放纵、包庇他,甚至已经被收买,这种因素也不能排除。

  关于不起诉的司法解释

  我们搞刑事诉讼的人都讲证据,讲究“宁纵勿枉”、“疑罪从无”原则。即使放纵了某些真正的罪犯,也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证据必须确实做到确实充分,证据不足不能随便判罪,达不到就要宣告无罪。这是现代司法观念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另外,对于证据不够不起诉,或者证据不够起诉了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案件,这时候,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并不需要撤销原有的不起诉的法律文件,这符合最高检的司法解释。

  案件性质特别恶劣

  本案直接造成死伤40人,性质是很严重的。

  爆炸案是经过股东开会研究的,关键的问题是开会的证据是否充分,秦保存是否在常如果秦保存确实参加了讨论,明知爆炸可能发生的各种后果存在而实施爆炸,爆炸罪成立的话,他作为老板,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如果爆炸是为了抢矿,而伤亡这么多人确实是他不可预料到的,这也构成犯罪,但要比谋害轻得多,加上后来检察机关对他指控的窝藏包庇罪如果成立,数罪并罚,至少要判死缓或者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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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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