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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劝架遭殴打捅死打人者 是否防卫过当引争议

2009年06月09日08: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漫画:王建明

    南山检察院拟对摆摊老汉不起诉引各方热议 

    本报记者 包 力 于 瀛
   

    一人开电动自行车挡住了两无业男子的路,双方发生争执。而路边摆摊的56岁老汉梅某说了一句“年轻人不要这么冲动”,引来两男子不满,多次对梅某进行殴打。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被两男子持钢管追打的情况下,梅某将其中一男子捅死。

  南山区检察院认为,梅某属于正当防卫,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这一做法是否合理?近日该院就这起案件举行公开审查会议,梅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发热议。

  老汉劝架遭殴打

  持刀捅死打人者

  检方披露的案情显示,去年11月23日15时许,桂某、陈某驾车来到南山区南新路金华城百货人行路段的银行柜员机取钱,取完钱开车离开该路段途中与在梅某摊点购买东西的路人发生争执。梅某在劝说时,被陈某、桂某两人辱骂,后双方发生争执,正在此路段巡逻的民警将双方劝开。10分钟后,桂某、陈某两人徒步返回,欲对梅某进行殴打,再次被尚未离开的民警制止。随后,为避免再次发生冲突,民警劝梅某暂时离开。在梅某离开10分钟后,陈某、桂某第三次返回该路段,手里拿着一个黑色钢管,欲殴打梅某。因梅某已不在,两人随后离开。

  当日19时许,陈某、桂某驾车再次经过南新路金华城百货门口路段等候路灯时,桂某发现梅某在百货商场门口与人聊天,遂手持一根黑色钢管下车对梅某进行追打,并将梅某打倒在地。随后下车的陈某亦脚踢、拳打倒在地上的梅某,梅某拿出一把折叠匕首往陈胸腹部捅了一刀,随后往在此路段定点执勤的民警方向跑。陈某捂住伤口往路边的吉普车走去,桂某则持钢管继续追打,梅某又转身持匕首朝桂某身体乱刺,导致桂左腰部被捅了一刀,面部被划伤,桂某受伤倒地。陈某、桂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陈某死亡,而桂某受重伤。

  梅某防卫行为

  未超必要限度

  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现场证据,桂某、陈某蓄意殴打梅某,两人持有长达数十厘米钢管,而梅某年老体衰,随身携带一把十余厘米的折叠匕首,开始一直处于消极逃避状态;梅某面对人身安全受侵害,拿出刀刺向陈某、桂某,梅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承办检察官还表示,陈某、桂某持棍向梅头部殴打,因此梅某的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综上理由,南山检察院拟对梅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此外,据介绍,梅某曾在浙江打工卖猪肉时,拿刀将他人捅成重伤,被判过三年徒刑。但检察官表示,此前科对该案的定性无直接影响。

  应对正当防卫

  采取宽松态度

  在近日召开的公开审查会议上,梅某辩护律师、陈某的家属、侦查机关代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对案件进行了热议。有人认为,判断梅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要看梅某当时拿的刀是否管制刀具。还有人认为,梅某已经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多位群众代表认为,梅某在被多次追打、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自卫措施是必须的。

  “新刑法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我们在把握有些模糊的案件,应对正当防卫采取宽松的态度,才符合立法精神。”来自深圳大学的法学专家吴学斌说。他认为,从陈某、桂某所持行凶工具、导致梅某重伤的结果判断,陈某、桂某是行凶,梅某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另一法学专家指出,“案件发生有一个原因是公力救济缺失。梅某被两男子殴打存在人身危险时,公安机关处置有不到位的地方,当时应对双方进行调解。”

  据介绍,南山检察院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在一个月之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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