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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问责干部尚需形成长效机制

2009年06月10日00: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行远

  近日,广州市纪委首度公布了依照《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广州市三个案例进行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其中与市民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天河区棠下梅园大街噪声扰民投诉。


  这些案例的公布对于促进社会公众对干部问责机制和执行情况的关注无疑是很有必要的。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也表示,由于《暂行办法》实施时间较短,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要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以形成长效机制。

  这固然是正确和积极的态度,但是有些基本问题其实从一开始就应该明确和落实。

  首先,据悉这是《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两个多月以来广州市首次公布问责事件的问责结果。但是我们不知道,两个月以来总共有多少符合进入问责程序的事件?这可是公众更关心的问题。

  这就是干部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与公开化的问题,而且,这种问责制度执行情况本身也是可以问责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对问责工作要形成长效机制的要求。

  我认为,像干部问责执行这样与社会公共生活关系极为密切的工作领域,有关部门应该随时公布所有个案,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管理者与公众都能随时了解官员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使问责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二,从最典型的噪声扰民案例来看,这是在媒体的广泛介入、市长亲自批示查处的情况下才能落实的问责结果。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没有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领导人的亲自批示,是否能出现目前这种问责结果?

  我认为,应该从法治社会的角度认识和推进领导干部的问责办法和机制,使问责机制成为公共管理事务中的常态。

  三,问责的结果固然应该包含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但是“责任人”这个概念本身也是有着很大空间和实质性的差异的,现在普遍问责的是具体基层部门的责任人,但是在有些涉及面广、由来已久或积重难返的问题案例中,责任人就应该不仅仅是下面的基层领导。

  问责结果应如何从案例的实际成因、性质与影响、责任与权力等方面确定其责任人,这是对问责机制的重要考验。

  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我们还难以看到对《暂行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的可操作途径,或许在明年的人大会议上应该由选民向代表提议并由代表们向人大会议提交讨论。

  最后,我想对一个媒体中常见的表述表示一点异议:经常见到媒体说问责机制是为了改变机关的工作作风,我认为此言差矣。问责是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力的法治机制,根本就与什么“机关作风”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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