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25岁的山东农民夏吉卫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单独或伙同他人抢劫20起,其中17次抢劫出租车,并致1人死亡7人受伤。昨天,市二中院将夏吉卫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夏吉卫首次作案是在2003年,当时他只有20岁,初中毕业后在家无所事事。
当年9月21日下午5时许,夏吉卫与李宝全、刘明(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山西省长治市骗租了一辆面包车,当车行至偏僻地点时,他们让司机停车,并从后面用油门拉线勒司机脖子,用拳头打司机的头。将司机勒死后,他们将尸体抛至路旁沟内,共抢得2.8万余元财物。
此次命案后,夏吉卫成功逃窜,他辗转来到北京,开始更加疯狂地抢劫出租车。为了寻找同伙,夏吉卫先到丰台区一家歌厅打工,认识了几个服务生。工作期间,他经常和同事感慨挣钱太少,并劝说他们辞职,和他一起去抢劫。几次鼓动之后,4个服务生被他拉下了水。
辞职后,夏吉卫等人买了几把折叠刀,开始在大兴、丰台、海淀等区抢劫出租车司机。每次作案,他们都将时间选择在零点至4点,并让出租车司机把车开到一条不能掉头的胡同内。车停后,他们会掏出刀顶住司机的脖子,威逼司机拿钱,如有司机反抗,他们会用刀扎向司机的腹部和颈部,之后顺着车尾的方向逃跑。有时,即便司机不反抗,他们也会在司机的腿上扎一刀。至2006年3月,他们共抢劫出租车16起,抢得5.2万余元财物,致4人轻伤,3人轻微伤。
除了抢劫出租车,夏吉卫还曾与同伙抢劫过路人及商店经营者的摩托车、手机等财物,作案3起,抢劫财物价值2万余元。2006年3月,丰台警方将夏吉卫等人抓获。
市二中院认为,夏吉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致1死7伤,且抢劫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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