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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法院 再审案原则上开庭审理

2009年06月10日08:4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银川6月9日电记者潘从武记者今天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后,宁夏各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全部进行开庭审理。

  据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文庆介绍,必须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包括:对于刑事再审案件,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或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但需要对事实或证据进行查明的,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以及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等情形的,均应依法开庭审理;对于民事再审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开庭审理,只有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的,可以不进行开庭审理。


  据介绍,为了规范量刑尺度,宁夏自治区高院决定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银川市兴庆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固原市原州区3个基层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犯罪这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进行规范,合理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法庭量刑程序,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制约“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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