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萍为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近日,经青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把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这四种企业民主管理最主要、最普遍的制度融为一体,比较完整、系统地予以规范。
条例从青海实际出发,在规范重点、攻克难点、呈现特点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较好地处理了立法规范与促进发展的关系;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大会的界限;规范了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程序;解决了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问题。条例还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企业在产权和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分别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分别对政府、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责任,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及违反本条例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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