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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怕后悔权“乱了”市场秩序

2009年06月11日04:2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社评

  “后悔权”并不是过分袒护消费者的后悔药,而是强制矫正交易不公的猛剂。表面上的“搞乱”,将换来消费者的更多权重,使原本倾斜的市场天平趋向平衡。

  近日,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透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进行15年来最大修订,其中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将对三类商品交易(网上购物、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和买房买车等巨额消费)建立“消费者冷静制度”,即“后悔权制度”。


  这一消息,叫好、赞同者自然不少,怀疑甚至反对者却也众多。怀疑,是对这一权利能否落实信心不足;反对,则是担心“后悔权会破坏现有市场交易秩序”。

  虽然,对这样一个“新权利”的未来,我也只敢谨慎乐观,毕竟这种权利从确立到施行,必将是一个异常艰难的博弈过程。但是,这一“天才畅想”仍然值得所有消费者心存期待,亦足以让我们借机深刻审视一番现有的既成事实的“消费秩序”。

  “后悔权”会搞乱市场吗?显然,一定会对现有交易秩序形成冲击。可问题是,市场交易是否天经地义就该遵循现在这种“秩序”?事实上,“后悔权”在我们身边早已存在——不过,享受这种权利的,不是消费者而是商家。君不见,房价涨,有开发商就要“后悔”毁约;房价跌,何时有消费者成功原价退房的?消费者面对的,唯有“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样的无奈。遗憾的是,对这样的游戏规则,我们已习以为常。

  天平的失衡,伤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在某种意义上压抑了消费热情。而表面上的“搞乱”,将换来消费者的更多权重,使原本倾斜的市场天平趋向平衡。其好处不言而喻:一是公平回归其本义;二是有利于整体市场的健康发展,增进社会总福利。“后悔权”并不是过分袒护消费者的后悔药,而是强制矫正交易不公的猛剂。

  一些人担心,有了“后悔权”,买房人在高价时买了房,一旦房价大跌就反悔,会对开发商不公平。这当然是多虑,因为可想而知,“后悔权”的行使必然被限定于交易发生后的一个很短的时间(至多十几天)内,差价不会太大。还有一些人担心“后悔权”将助长炒房之风,从而推高房价,这也似属多虑——有“后悔权”撑腰,个别买房者固然可能买房略显草率,从而增进交易量;但“后悔权”的行使,无疑也将增加退房数量,促进市场冷却。总体而言,如果这一权利能变成现实,有望使楼市交易更趋理性和成熟,挤压奸商误导消费、翻云覆雨的空间。

  商家以“破坏秩序”为由反对后悔权,这不难理解。然而我们看到,不少消费者也持这一观点,这才是最大的悲哀。我们有着世界上最善良、最合作、最逆来顺受的消费者,总是第一时间“换位思考”、替商家考虑,而缺乏对自身权益的坚决捍卫。既然看到交易不公,为什么不想想建立一套新秩序的可能性?

  而这样的“新秩序”又绝对不是海市蜃楼——在不少国家,商品房售卖中购房者早就享有“后悔权”。在瑞典,一定期限内顾客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退回所购商品;在英国、日本也有类似向消费者倾斜的规定……据说,“消法”经此轮修订,买房者和患者终于能被“增补”进消费者队伍了。以这种决心,“消费者后悔权”的实现,在未来某一天终将实现吧?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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