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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救活遭放弃胎儿惹纷争 救死扶伤道义撞上生育选择权

2009年06月11日09:0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奇案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徐伟伦

  “手术前医生告诉我们,孩子体重太轻,抢救没有太大必要,于是我们决定不要这个孩子了。”房先生说,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建议他们放弃孩子的北京某医院最后竟然将这个出生时只有800克的婴儿救了下来。


  出院时,房先生夫妇尚欠4.7万余元医药费,因一直未支付而被医院起诉。房先生称,虽然觉得医院侵犯了他们的“生育选择权”,但目前也只能先尽最大努力将孩子抚养好,至于欠的那些钱,“不是不想交,真是因为承担不起”。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体重超轻男婴被成功救活

  2008年12月30日,房先生的妻子彭女士住进北京某医院准备进行剖腹产手术。

  “手术前医生告诉我们孩子的身体分量太轻,只有25周大小,抢救没有太大必要,劝我们不要这个孩子。而且,在住院期间,孩子的母亲服用了安定,对孩子也有影响,医院让我在放弃新生儿抢救的单子上签字。”房先生在法庭上称,当时孩子在肚子里孕育总共只有31周,考虑到产期短,胎儿发育不全,再加之彭女士健康状况较差,他们夫妇便决定放弃要这个孩子。

  当天,彭女士在北京某医院剖腹产下一体重仅800克的男婴,由于没有其他病症,医院便将该婴儿放入暖箱予以治疗。

  2009年3月6日,这个被救活的男婴体重达到2500克,出院时男婴的父母房先生和彭女士尚欠医药费4.7万余元。彭女士在出院当日致函医院,承诺两周内付清治疗费。但此后,彭女士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医疗费。

  医院侵犯“生育选择权”?

  现如今,房先生的孩子已有6个多月,和其他男婴一样,活泼爱闹。然而,看着可爱的孩子,房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从表面上看,看不出孩子有什么毛病,但稍微留心就会让人揪心。孩子的后脑部出奇的大,眼睛也不追东西看,手指碰到睫毛时才能闭上,而且孩子的进食量一直都少得可怜。”这一切,在房先生看来,都是由于孩子不足月出生造成的。

  房先生夫妇认为,医院违背其意愿,让一个很有可能残疾或患病的早产儿降生,给家庭生活蒙上了阴影,侵犯了他们的“生育选择权”。

  “不过孩子既然已经生了下来,那我们只能尽最大努力让他健康成长。”房先生表示,如果日后孩子出现明显的发育不良等病症反应,他也会去找医院讨一个说法。

  在谈到为什么欠费不还时,房先生显得有些无奈:“不是不想交这笔费用,而是承担不起。此外,医院出具的费用清单也不属实。”

  房先生认为,这笔治疗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也无力支付。彭女士先前曾表示,他们家的生活本来就很困难,由于婆婆年迈,她又有病缠身,房先生近几年几乎被“拴”在家中护理她们,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顿。尤其是怀孕以来,房先生连出去打零工的时间都没有了。

  医院称对生命有救治义务

  对于房先生的说法,北京某医院的代理人表示,当时房先生确实表达过停止救治的意见,“但从法律和道义上都没有理由放弃一个生命,对于一个活体婴儿,医院有救治的义务,不可能眼睁睁地对一个小生命见死不救”。

  同时,这名代理人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在家属拒绝救治的情况下,医院仍可以施救。如果对急危患者不予救治,客观上属于医疗故意加害行为,即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虽然这名男婴体重只有800克,低于新生儿的标准体重,但是经检查孩子并没有其他疾病,所以即使是亲属放弃救治,医院也不会放弃,而且现在孩子经过救治,体重也已达到了正常孩子的体重,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房先生夫妇承担。

  “这个案子直接下判决效果可能不太理想,所以通过调解比较有利于案结事了。”庭审结束后,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孙莉告诉记者,如果判决房先生支付近5万元,房先生可能会产生抵触心理,继而拒不履行义务;如果根据其实际困难减免一些费用,房先生可能会积极支付这笔住院费用。

  6月9日,医院的代理人告诉记者,针对房先生提出的请求,医院同意,只要房先生能一次性支付,可以将住院费缩减到3万元。

  说奇

  虽然案件本身是针对治疗费的拖欠,但其中所反映出的生育选择权问题却更引人深思。

  有专家称,按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如果医院检测出胎儿不正常,孕妇夫妇就可以选择胎儿是否出世,以确保孩子的优生优育。

  不过,也有部分专家表示,在危急情况下,医院可以行使紧急救助权,该权利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履行公共职能的权利和义务。在医院行使该权利时,作为孩子的父母就没有权利再决定孩子的生命是否存续。医院行使救助权,也优先于患者基于医院合同而行使选择权。

  对于这样一起案件,作为孩子父亲的房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只是普通的老百姓,只想让这件事情尽早的处理完,并没有想着去追究医院侵犯其“生育选择权”的责任,除非孩子日后真出现不良状况。

  而医院方则表示,出于法律和道义上的双重认知,根本无法眼睁睁的对一个小生命见死不救。不过,出于对房先生一家实际状况的考虑,医院最终同意了房先生减免医疗费的要求。

  或许,有些事情真的很难用法律去评判,但只要双方能彼此进行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就能够做到法官所讲的那样———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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