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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拒拥抱落水身亡 求爱男见死不救获刑 见死不救何以触犯刑律

2009年06月11日09:0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为摆脱纠缠,少女小殷跳进水库,“男友”张某既没有报警也未设法营救,便自行离开,小殷随后溺水身亡。近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见死不救的张某11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小殷父母损失8.4万元。


  据悉,这是武汉首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见死不救者。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的那个春天说起……

  17岁的小殷和22岁的张某,原本在同一家棉纺厂上班,由于工作关系两人接触甚多,随着交往的加深,张某对小殷渐生情愫,开始“穷追不舍”。

  而这一切,在旁人,尤其是小殷的朋友看来,完全是一场“徒劳”,因为小殷对张某根本没有任何好感,而且两人就算是见面,有多半的时间也是在吵闹中度过的。

  2008年3月14日,张某约小殷及另一女同事外出游玩。晚上8时许,将女同事送回家后,张某和小殷来到蔡甸索河镇曹家滂水库。一路上,张某不停唠叨要小殷做他的女朋友,小殷有些心烦意乱。当两人来到水库边上时,小殷提出不想再和张某交往。在她欲转身离开时,张某一把将其抱住欲再作表白。

  “她以年龄小为由予以拒绝,当时我心里非常难受,觉得自己只能紧紧抱住她,才不会失去她。”在庭上,张某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

  然而,就是张某这样的拥抱,使得小殷惊慌失措,在一番推搡挣扎中落入水库。

  眼瞅着小殷落水,站在岸边、自称深爱对方的张某却“无动于衷”———既没有叫喊呼救也没有报警,更没有下水营救,而是转身离开了现场。

  次日,小殷被发现溺水身亡。

  检察机关认为,在这起悲剧中,被告人张某因其先行行为而对小殷负有特定救助义务,并且在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未对落水者采取相应的措施设法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的不救助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诉讼。

  “必须履行救助义务的主体有两种。”湖北律师王万雄说,一种是负有法定职责的特殊主体,比如一名警察碰到溺水事件,而不施以援手,那么他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渎职罪;第二种则是有先行行为的主体,如果行为人因其先前实施的行为,使他人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那么行为人就负有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犯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王万雄说,很多人都认为,实施违法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其实,不作为也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因先行行为而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在事件中采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放任危害后果的出现,就构成犯罪。“这一点经常被普通群众所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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