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第二烟草局长”的“中转站” 在广西梧州市有这样一个人,当地人称“第二烟草局长”。此人获此“殊荣”,只因他在梧州烟草界“神通广大”———烟草局有的烟他不缺,烟草局没有的烟他也货源充足。从走私烟到假烟,从国内烟到国外烟,样样齐全。
不过,这位常在“河边走”的“局长”也曾“湿过鞋”———在2006年和2007年,两次因非法从其他经营户购进卷烟被烟草部门行政处罚。
近日,这位大名鼎鼎的“第二烟草局长”再次“翻车”。不过,这次他所面对的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9个月的牢狱之灾。
卷烟市场异常 内侦外调循线追网 春节本应是卷烟销售的旺季,而在2008年春节,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却发现,城区市场卷烟的需求量比往年大幅下降,尤其是高档卷烟,销售量竟然不足往年的8成。
经过一段时间的明察暗访,调查人员找到了造成反常现象的元凶———以非正常渠道进入梧州市的大量外来卷烟。
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立即向万秀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通过大量的外围工作以及长达数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民警发现,所有外来卷烟全都出自同一个烟行。
随着调查的深入,这个烟行的幕后老板赫某也渐渐浮出水面。
2008年8月6日,公安和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将赫某抓获,并当场从其烟行以及两处隐蔽的仓库中查获价值19万多元的非梧州市烟草公司物流中心配送的真品卷烟、走私香烟、假冒香烟5000余条,涉及105个品牌。
专案组在进一步分析案情,筛查收缴上来的账本、通讯录等原始资料后认为,此次查获的走私烟、假烟、异地香烟数量为梧州近几年所查获的单项案件之最。如此规模的香烟数量,其幕后必定有一个供销“暗网”在做后盾。
为了彻底斩断这一非法经营的烟草网络,专案组转战广州、德庆、郁南多地,经过几个月的艰苦摸排、取证,先后成功抓获刘某、叶某等多名涉案人员。
运储销一条龙 占尽天时地利人和 赫某,2004年在市区开办了烟草零售烟行,开始经营零售卷烟和雪茄。平时,烟行由其家人看店照顾生意,赫某则负责打电话联系进货、银行汇款等业务。
凭着灵活的头脑,不久之后,赫某的卷烟生意就做遍粤桂湘等省区。
然而,这样的“蝇头小利”并不能满足想赚大钱的赫某。凭借在烟草界“摸爬滚打”的经验,加之对相关政策的研究,赫某自认为找到了一个有暴利可图的“商机”--卷烟类商品作为百姓的日常消费品,市场需求量大,同时作为国家的专卖品,各地区之间的价格、数量计划性属性较浓,造成地区间不同的卷烟品牌存在差价,计划供应数量与市场实际需求数量之间存在差异,这样的差价恰恰为非法经营卷烟提供了可乘之机,而梧州地处广西的东大门,毗邻广东、湖南,为三省交界,地理位置实属优越———这一切,在赫某看来,都是在为他“跨省经营烟草”铺路,而此时这个计划可谓天时地利,只要“人和”便可大功告成。
2005年,赫某等待已久的“人和”出现了。在一次生意中,他认识了在广东郁南县同样做烟草生意的刘某,二人一拍即合,随即就开始商量如何将烟草公司配送的在本地滞销的真品烟“交换”卖给对方。
自从有了刘某的“交换物”后,赫某的烟行除了有在梧州市烟草专卖局内购进的卷烟外,外地其他牌子的卷烟也是应有尽有。
2007年初,他又先后认识了同做烟草生意,有着特殊“门路”的张某、李某、叶某和谢某等人。自此赫某进货渠道更加广泛,品种更是不胜枚举,可谓是“只有想不到的,没有找不到的”。
好光景难持久 “风光局长”成阶下囚 为了节省成本和逃避路途检查,赫某等人都是通过公交长途班车发货、进货,每次少则几箱,多则几十箱,然后通过银行汇款结算。
由于赫某的烟行香烟品种多达几十个,在这里一般都能买到外地的烟,有的高档烟价钱比别的地方要低很多,光顾他的烟行的客户日渐增多,糖烟店、超市、网吧等经营场所甚至打电话直接让其送货上门,现场结算。
就在2008年春节,他还一次性向刘某借款50万元,作为贮存烟草的流动资金。这期间,因为业务兴旺,赫某还雇专人为其接货送货。他三天两头联系接货、发货,俨然成了大量烟草的地下“中转站”,有的香烟从广东德庆市发来,他再转手卖到广州。
为了逃避打击和分散匿藏,赫某租了一个偏僻的房子做小仓库,白天先把从外地发来的烟寄存到这里,晚上再把大部分烟转移到家里。为此,他家也腾出来当成专门堆积烟草的仓库,而一家三口不得不睡在拥挤的烟行里。
同时,为掩人耳目,烟行里如果需要烟,都是晚上悄悄从两个仓库里拿出来;白天送货上门时,也都是从租来的小仓库里取货,但每次不超过50条烟。
据赫某交代,自2005年以来,他通过非法渠道向广东、湖南等地购进和批发出去的各类卷烟案值共计150多万元。其中,赫某从广东郁南县的刘某处购买的各类卷烟价值881545元,而他批发给刘某的各类卷烟价值308863元;从广州的张某处购买的各类卷烟价值84057元;从广州的李某处购买的各类卷烟价值27200元。
此案经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赫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烟草批发业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赫某在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赫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0元。(本报通讯员王世楠陈剑本报记者 莫小松)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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