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一律师指使受害人翻供获刑
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记者 李君霞)近日,备受各界关注的奎屯市首宗刑事案件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原奎屯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某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成立,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8月,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张某涉嫌强奸案时,办案人员从案卷中发现了张某翻供的材料。但是,检察官通过张某前期的供述,以及被害人小燕(化名)的陈述,发现能够相互印证,于是批准逮捕了张某。
没过几天,张某的母亲拿着小燕写的一封亲笔信找到检察院。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小燕突然改变了先前的陈述。信上说,她与张发生性关系是自愿,张无罪。经对全案证据审查,办案人员认为其中必有重大隐情,信件在威逼或利诱下写的可能性极大。奎屯市检察院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被害人要翻供,赶紧找到被害人,但小燕已不知去向。
去年12月18日,就在奎屯市检察院对张某做出“存疑不诉”决定的前一天,奎屯警方传来消息,称小燕在131团找到了,办案检察官迅速将小燕带往奎屯进行保护。
小燕告诉检查官:“其实我就是被强奸了”,那封信是张某的律师侯某让她写的。次日下午,奎屯警方将侯某抓获。12月21日,奎屯市公安局对侯某依法实施逮捕。
侯某现年30岁。奎屯检方查明,侯担任张某强奸案的辩护律师时,与张某的父母商议,让小燕写份证明张某无罪的材料。侯见小燕的证明过于简单,又亲笔以小燕的名义写了一份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材料,经中间人转给,让小燕照抄一份后,小燕在复印件上签字。张某的父母支付小燕的男友8000元,支付中间人小王4000元,支付侯某风险代理费8000元。
2008年12月29日,奎屯市检察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向奎屯市法院提起公诉,奎屯市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认为被告人侯某作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他的行为构成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今年1月23日,奎屯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侯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侯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他免予刑事处罚。
伊犁州检查院认为,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威胁引诱他人做伪造,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侯某作为辩护律师伪造证据,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二审法院量刑过轻,因此报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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