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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中如何寻求最有利的司法救济

2009年06月12日08:5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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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航空法的角度看,法航空难案不但涉及到国内法问题,如法国法、中国法的适用,而且也涉及到国际法问题,如《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由于航空公司会找出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或少赔,遇难者亲属通常会对赔偿的数额提出异议,进而会起诉到法院。
应充分利用国际私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为遇难的我国公民争取最有优势和最有利的司法救济

  张起淮

  法国航空公司一架客机6月1日在大西洋海域失事,机上216名乘客和12名机组人员很可能已全部遇难。其中,客机上9名中国人的身份全部得到确认,这对我国9名同胞的家属来说,是一场巨大的悲痛。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可以从以下的方式和方法寻求司法救济。

  充分利用国际私法

  不难设想,一旦发生国际空难,在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中会引起何等的法律冲突!具体到法航空难案中,首先要处理好以下法律冲突:

  一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由于本案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尤其是乘客是来自不同的国家,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作为中国当事人,就会发生我国法与法国法的法律冲突,到底是适用法国法还是中国法,将会极大影响9名中国当事人的利益。

  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法航一案中是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下称《蒙特利尔公约》)会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应该说,法航案是肯定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但由于国际公约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很多条款规定模糊,有必要进行解释。而这通常都是在争议案件受理法院判决时作出相应解释。

  由于法航空难事故责任认定复杂,当事人国籍各异,加之各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不同,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充分、细致的司法协作。同时,由于不同国家的个人收入不同,必然会导致旅客之间的赔偿额不同。因此,一旦发生国际空难,就有必要确定和充分利用对遇难者最为有利的国际私法和公约。法航案中,法国法、中国法,相关的国际公约都有可资适用的连结因素,具体如何适用,就要看如何充分利用国际私法争取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适用。

  争取第二梯度赔偿

  在解决了法律冲突,确定了适用的法律之后,中国当事人的亲属还可积极争取第二梯度的赔偿,给当事人更有利的司法救济。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看随着调查的进展,最后如何认定这起空难的性质。该案是人为的责任事故,还是非人为的责任事故?法航是否存在过失?这些问题的认定将决定赔偿的主体、赔偿数额、所适用的法律。蒙特利尔公约第21条对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赔偿作了规定:

  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二)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因此,《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伤亡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采用双梯度责任制。第一梯度实行严格责任制,即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行为,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为十万及十万以下特别提款权;第二梯度(十万特别提款权以上)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十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也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法国将合同义务划分为结果性义务和方式性义务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债务人的允诺涉及到某一具体的结果,其承担的义务即为结果性义务,如金钱给付义务、承运人的运输义务等,多数债务都属于结果性义务。对结果性义务的违反,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直接推定债务人有过错,除非债务人能证明债务的不履行是因不可抗力等“外来原因”所致,不能免责。

  笔者认为,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最新的数据显示,每位乘客可获的最高赔偿款为14万2千欧元。在支付赔偿款后,承运商也不能免责,承运商只有在证实失事原因不是由于其过失或者完全是第三方所致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大的航空公司尤其是法航通常提供的赔偿高于最高赔偿款,如果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原因是法航客机的问题,受害人可以获得第二梯度的赔偿。

  人身保险与法航赔偿

  在空难中,受害人不但可以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也可以同时获得人身保险。法航有责任险,同时,至今三家国内保险公司确定了有5名遇难者可获人身意外险赔付。

  在这次空难中,遇难者及其家属除了获得旅客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赔偿外,还可获得承运人的赔偿。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即使航空公司没犯任何错误,也应该对失事航班遇难乘客的家人给予赔偿。赔偿最高金额为每名乘客10.9万欧元。

  就这起法航空难而言,据媒体报道,9位中国乘客都是因公出差,他们还可根据中国法律,向有关方面提起工伤赔偿。

  善用中国法院管辖权

  还可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发挥中国法院管辖权的优势。法航空难一案,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1929年《华沙公约》就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诉讼的法院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条款确立了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原告可以选择以下四个地方的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承运人住所地、承运人主要营业地、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以及旅客的目的地点这四个地方的法院。

  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引入了“第五管辖权”。《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第1、4款的规定与《华沙公约》第28条完全相同,但其第2款在以上四个法院外又增加了一个管辖法院———第五管辖权。第五管辖权是指满足特定条件下,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所在国的领土,据此,法航一案,我国公民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在我国法院起诉。

  作者系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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