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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网络空间放艳照被拘捕 称就是“养养眼”

2009年06月13日18:2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今报

  QQ空间放498张艳照“养眼”

   新乡一40岁男子被捕

  记者 王亚南 通讯员 徐磊

  今报新乡讯 刚跟家人学会用QQ,新乡一40岁男子就在QQ空间里放了498张淫秽照片“养眼”,结果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稀里糊涂”戴上了手铐。

  6月12日,在新乡市看守所,提起这事,孙强(化名)挺委屈:“照片我就是自己看看,养养眼,咋就犯罪了呢?”

  四旬男子QQ空间放艳照“养眼”

  5月初,新乡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接到一市民报警,说他的儿子在网上浏览大量的黄色信息。接警后,网监大队立刻行动。根据报警人所反映的线索,网警在一个网民的QQ空间里发现大量淫秽、黄色信息及黄色网站链接。“你们警察得管管,这空间里所有东西都对外开放,孩子们上网就能看到,影响多坏。”报警人向民警抱怨,并要求警方尽快破案。

  由于此类案件的网络取证及查找使用人较困难,网监民警立刻将此线索反馈至新乡市牧野公安分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寻求配合。6月3日,经过近1个月的调查取证,刑警队在新乡市某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孙强抓获。

  看到民警“从天而降”,40岁的孙强有点摸不着头脑,“我没干啥违法的事儿啊?”“QQ空间的黄色照片是你放的吗?”民警问。孙强说:“我在自己空间放照片就是养养眼,也犯法啊?”

  听说自己这样做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时,孙强感觉很冤枉:“我刚学会上网没俩月,也就会在QQ空间里放个照片。”

  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捕

  刑警队将孙强在QQ空间里存放的照片刻成光盘,进行鉴定。

  6月6日,牧野公安分局做出鉴定结论,孙强QQ空间里的498张照片为“淫秽物品”。

  6月9日,听说自己被提请批捕,孙强大呼“冤枉”:自己在QQ空间放点黄色照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也就是养养眼,提高一下点击率,咋能算得上犯罪呢?

  牧野公安分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教导员徐磊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364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图片400张以上,或者所传播的电子信息被点击两万次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徐磊通过本报提醒广大网友,“单纯从网上下载或浏览淫秽照片供个人使用并不犯罪,但提供下载的网站或下载后再将这些照片传播给其他人的网友,可能就涉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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