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纪检监察派驻管理体制发生重大改变。记者14日从广东省纪委获悉,广东省正向34个省直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制,使他们由原来的单位内设变成省纪委“直管”,从而更独立地开展监督,把好驻在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关。
“人是我任用的,待遇是我给的,你怎么监督我?”这是在原来的双重管理体制下,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所面临的尴尬。监督者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监督作用必然要打折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广东省从2005年开始试行对15个省直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统一管理,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近3年来,未实行派驻的31个省政府工作部门一共只查办了22起案件,“不办案”和“难办案”的现象比较突出;而实行派驻的15个省直部门共查办案件136起。
因此,省委决定扩大省直纪检监察派驻范围。新增的单位都是人财物管理权、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较集中的部门或系统,如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交通厅等。
据悉,统一管理后,除派驻纪检组长由省委任命外,其他所有派驻成员的任命、考核、调动直接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管理;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请示、报告。这样,派驻组与驻在单位双方的关系由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转变为“监督与被监督”。
■据《南方都市报》
政策解读
派驻机构真正成为“省纪委的人”
由“内设”到“派驻”的转变,带来的是人权、事权的变化。以前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事实上属于“驻在部门的人”。而新体制下,所有派驻机构成员的任命、考核、调动,全部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管理,真正成为“省纪委的人”。
为防止纪检组长与驻在单位产生既得利益“交集”,省纪委对派驻的纪检组长有严格规定:仍然参加所驻单位党组会,但不能参与对涉及人、财、物等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决策,比如在国土部门,纪检组长可以参加党组会研究工作,但不能直接参与批地。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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