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全、通讯员阎博)6月16日,记者从辽宁省林业厅获悉,为破解林农融资难题,促进全省林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辽宁省林业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
抵押范围有证没纠纷均可
《意见》要求,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
据了解,这次出台的《意见》将一般和重点公益林、宜林荒山荒地均划在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范围内。
抵押条件低于10万免评估
《意见》指出,抵押贷款要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水平。对贷款额度低于10万元的,可免评估。《意见》中还规定合理延长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
抵押业务省内各银行都办
《意见》下发的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部,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涵盖了所有驻沈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抵押政策林业部门要配合
《意见》规定,林农个人申请以林抵押贷款,用《林权证》和由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核发的他项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据介绍,各级林业部门要配合金融机构,推进征信体系建设,为金融部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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